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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
胡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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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物业公司
原告中原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诉称:其带陶某实地看房,双方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后陶某利 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开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完成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中原公司相当于房屋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跳单"条款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原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为合法有效。《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已明确约定陶某有义务在验看房地产后的6个月内,不得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而未通过中原公司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现陶某从中原公司处获知信息,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理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陶某不服提起上诉。
陶某上诉称:《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为看房单,并非合同;出卖方曾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卖房,均未委托独家代理,该房源信息为公共信息;陶某有权选择低价成交,不构成违约;经汉宇公司中介成交后,陶某已支付了全额佣金。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原公司表示接受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二、《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系争第2.4条的效力问题;三、陶某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中原公司带陶某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如陶某与出卖方成交,应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该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争第2.4条的效力问题。《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中原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系争第2.4条系关于客户跳开中介的违约责任条款,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陶某违约与否的问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系争第2.4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即是指委托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双方约定,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如买卖双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本案中,房屋出卖方委托立好信、汉宇、中原等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均非独家委托。上述三家中介公司均向陶某提供了涉案房屋信息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实地查看房屋的媒介服务,但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首先向陶某报告订约机会、提供看房服务的并非中原公司。而且,房地产价格系影响房地产买卖成交与否的主要因素,中原公司确认其仅向陶某提供了一次看房的媒介服务,其带陶某看房时的报价为165万元,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依据165万元的价格计算违约金数额,中原公司确认其并未就价格问题与房屋买卖双方进行过媒介。但是,汉宇公司作为居间方,最终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以138万元的价格促成房屋买卖双方成交,涉案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由中原公司促成。在汉宇公司居间成功后,陶某按约向汉宇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1.38万元。因此,陶某并未为了逃避支付佣金的目的,与房屋出卖方私下成交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成交,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因多家中介公司参与同一房屋居间交易而引起的违约金请求权纠纷。在居间合同中,其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规避"跳单"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合法有效。对于"跳单"违约行为的具体认定,应结合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及其是否履行中介服务、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跳开中介公司与出卖人订立合同以及委托人有无恶意逃避支付佣金义务等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时,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购买该房屋,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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