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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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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忠诉陈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2-06-19

原告:郑庆忠,男,1971年 月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章文莲 林长青(特别代理),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炳芳,男,1962年 月 日出生。

原告诉称,2008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数批机砖,经结算被告计结欠原告机砖货款人民币16000元,此有被告于2008年9月17日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一张为据。尔后,被告只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000元,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上述货款,并支付该款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陈炳芳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赊购机砖,经结算被告计结欠原告机砖货款人民币16000元,此有被告于2008年9月17日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一张为凭。尔后,被告只于同年10月20日归还原告机砖货款人民币5000元,尚欠原告机砖货款人民币11000元,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上述货款及利息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自2008年9月18日起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自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肯归还还是无理的,其作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陈炳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原告郑庆忠机砖货款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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