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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酒瓶爆裂炸伤少年左眼
更新时间:2008-06-09

酒瓶爆裂炸伤少年左眼

2007816日星期四《武汉晨报》A06版)

晨报讯(记者 彭学武 实习生 李平根)15岁少年在帮人拿啤酒时,酒瓶突然爆裂,炸伤少年左眼。啤酒厂家却以少年是童工为由,要求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武昌法院一审判处:啤酒厂赔偿少年4万余元。

去年410日,15岁的刘强(化名)送蔬菜至武珞路一家汤馆。当时汤馆很忙,汤馆老板让刘强拿两瓶金龙泉啤酒放进冰柜。刘强拿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裂,将其左眼炸伤。汤馆老板赶紧将刘强送往医院。

住院32天后,刘强的左眼虽保住了,但视力降至0.1。经法医鉴定,刘强伤残等级为10级,前后花去各项费用万余元。

事发后,啤酒厂家派工作人员送来5000元就没了回音。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强将啤酒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相关赔偿。

庭审期间,啤酒厂称,根据刘强的情况,他应算在汤馆打工的未成年人,是童工,属非法用工。刘强作为未成年人,未按照酒厂“易碎物品,轻拿轻放”的操作要求,引起酒瓶爆炸,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非法用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故刘强是否为童工身份不应成为被告免责的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啤酒厂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故啤酒厂应该根据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啤酒厂赔偿刘强各项损失共计4.0319万元。

【话题延伸】

如果找不到生产者怎么办

本案中因为能找到啤酒的生产厂家,因而使问题能够圆满解决。但一旦无法确认生产厂家,刘强又该如何是好呢?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群分析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就算无法确认生产厂家,刘强也可直接找汤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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