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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9日星期二《武汉晨报》A07版
·我该不该替前夫还债
王女士:我与前夫离婚一年多了,最近有一伙人来到我家来,说我前夫向他们借了一笔钱没有还,现在他们要我还钱。请问我是否有义务还?
律师: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为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则应当共同偿还,但原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有各自所有的约定,借款人且知道该约定的,王女士可以不还,由其前夫自己独立偿还。不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王女士没有偿还义务。
·离婚后能否探视孩子
吴先生:我与妻子离婚,法官下了判决书,但没有对孩子探视权做出判决。起诉时我也没有提到这个问题,现在妻子不让我看孩子。请问我能否要求法院对探视权重下判决?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单独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受委派受伤能否索赔
朱女士:单位将我派到超市做促销,上货时,货掉下来把我的手指砸骨折。治疗了三个月,我没能上班。我能否找厂家索要医疗费和生活费?
律师:根据《工商保险条例》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在工伤期间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期律师: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汪群
热线整理:见习记者 彭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