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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萍律师
湖南-郴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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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6-13

一、被告樊某某从一开始交往就在欺骗原告,相互间并无感情基础。

20106月,原告主动通过婚介网站与被告认识,8月初双方正式交往,后以电话及网络聊天方式交往3个月,同年11月份办理结婚登记,从认识到结婚仅仅才四个月,可以说彼此之间的了解并不深。原告之前对被告的了解都只是被告塑造的形象,直到后来被告樊红利因诈骗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逮捕后,原告才真正了解到被告樊红利是怎样的一个人,被告原来之前跟原告说得种种都是谎话,也才知道被告一直不断地与不同的男性交往,并以交往之名提出各种理由和借口骗取男方的钱财,原、被告间存在的并不是感情,而是欺骗,原、被告间并无感情基础。

二、婚后也不存在夫妻感情。

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十几天,在原告姜某正准备为被告樊某某申办去台湾定居事宜的过程中,在双方还未共同生活,未有更深的了解,未培养夫妻感情之时被告樊某某就被抓,故也不存在婚后有夫妻感情之说。

三、因被告樊某某曾被刑事处罚,无法办理去台湾定居,这段婚姻现对两人来说实际是有名无实。

因被告樊某某犯诈骗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处罚,曾有过犯罪记录而导致无法办理去台湾定居的相关事宜,继续维系夫妻之名对两人来说已无实际意义,为对两人负责,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请求法院依法准予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樊某某从一开始就欺骗了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因被告樊某某被判刑事处罚,也还未来得培养夫妻感情,现更因此事而无法去台湾定居,如果继续维系这段感情对两人都是一种痛苦,也不利于两岸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予解除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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