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罗萍律师
湖南-郴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8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交通事故案本诉及反诉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6-13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龙某的指派,委托我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刚才庭审的举证、质证,以及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蒋某与被告骆某作为侵权人,对原告龙某所受的伤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认定,蒋某在本次事故中占道行驶、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骆某未靠右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原告龙某作为乘坐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对蒋某与被告骆某共同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侵权人蒋某已经死亡,其妻梁和英,其女蒋金玲,其子蒋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骆某系被告某某公司的雇员,对被告骆某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侵害他人权利的,应由被告郴州春润物质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被告骆某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某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被告某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宜章支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都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五、关于梁和英、蒋金玲、蒋雄作为原告起诉案的相关问题。
梁和英等三人起诉龙某是依据双方的雇员关系,而起诉被告骆某以及某某公司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者是不会的法律关系,不应在一案中处理。且通过刚才的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看出,三原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我当事人间存在雇佣关系,故本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梁和英三人对伤者龙瑞祥的起诉。
综上所述,对原告龙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5324.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