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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萍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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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方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6-13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罗某的委托,指派我们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今天开庭审理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债权债务纠纷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2008年12月双方彻底作了了结,并对谈恋爱期间的财产进行了清算,被告陈某自愿写下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刚才庭审中,原告方也已提交了照片、车旅费发票和住院费清单等相关证据与被告陈某亲笔写的欠条相印证,证明原告的诉请。相反,被告陈某在答辩状中说欠条是原告罗某逼近其写的,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按照原、被告双方所说,欠条是在广州,在餐馆里受到原告罗某逼迫所写,当时被告陈某是完全有条件反抗及向他人求救的。况且,在写下欠条后一年内被告陈某也未向有关部门请求撤销该欠条,故该欠条是完全有效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本案的利息,双方在借条中虽未明确约定,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某仍未还款,原告要求偿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故原告罗某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二、对于被告陈某提出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理由如下:①反诉原告提出的营养费无医院的相关证明,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无任何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为遭受非法侵害,而原、被告双方作为男、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作为成年人大家都知道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那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措施来尽量避免后果的发生。反诉原告陈某作为女孩子,就更应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反诉原告怀孕后,被告罗某也并没有推卸自己的一份责任,是原告陈某自己不想要小孩;

③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反诉原告陈某三次打胎的时间分别是2004年、2005年、2007年,而对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在这期间陈某并未主张过自己的相关权利,其现提出的反诉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基于以上二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提出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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