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罗天兴律师
湖北-十堰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4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代理村委会打击侵占行为
更新时间:2008-06-04
刑事自诉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自诉人马路村委会委托,并受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详细听取了自诉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卷宗,收集整理了自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在,整个案情已十分明朗。作为代理人,我认为:被告人薛德清的行为,已触犯共和国刑律。法院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了将对被告判刑外,还将判令被告如数退赔其所侵占的9万元现金。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薛德清代为保管9万元现金的事实清楚,被告薛德清将9万元现金全部提走的事实清楚,被告薛德清拒绝退还的事实清楚。而且,证明以上三个事实的证据已查证属实。所以,被告薛德清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被告薛德清本人报案声称被骗,只是他个人的一面之辞。况且,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可能多种多样,但不能因为手段的多样性,便掩盖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以,其声称被骗对其是否构成侵占罪不产生任何影响。 在量刑上,被告薛德清侵占集体财产9万元至今没有退赔一分,被告薛德清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被告薛德清也没有任何其他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情节。被告薛德清侵占代为保管的现金9万元,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建议法院通过省高院提请最高法院作出批复或者解释。但不管怎样,被告薛德清企图通过报案声称被骗来达到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的目的,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对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告薛德清应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被告薛德清侵占9万元现金的退赔问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即便是不追究被告薛德清的刑事责任,从民事角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被告薛德清也必须如数退赔这9万元现金。 综上所述,被告薛德清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应依法追究;被告薛德清将代为保管的9万元现金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如数退赔。 代理人: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天兴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两年,退还赃款90000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