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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判为无效合同,开发商返还认购金及利息!
更新时间:2012-06-07

2012年2月9日,李某与烟台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李某)于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3日内以认购金方式支付甲方(开发商)人民币306288元,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坐落于某地段住宅小区2单元16层1号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单价每平米8366元,总价1003920元:甲方具备商品房买卖条件时向乙方通知,乙方接到通知15日内到甲方接待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自然解除,甲方有权另行出售房屋,乙方交纳的认购金不予退还。"

2012年3月,李某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解除认购协议书,退还认购金及利息,被房地产公司拒绝。随后李某联系了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付磊律师,付磊律师了解案情后接受了李某的委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并返还认购金及利息。

以下部分摘自付磊律师庭审笔录:"1、认购协议书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包含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认购协议书从形式上看是一个预约,其约定的是将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本约。预约当事人所负的是诚信协商义务,本约当事人所负的是给付义务。预约合同分为未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和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其中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可转化为本约或者应当视为本约。就买卖合同而言,是否具备主要条款就是看是否具备了标的物及其价格条款。具备了主要条款的预约,应视为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2、房地产公司已按约定收取了购房款,且比例在30%以上,符合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的条件。3、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合同",综上房地产公司应退还李某认购金及利息。

本案经过3次庭审的举证、质证、最终判定:"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认购协议书无效,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某人民币306288元购房款及利息1132.8元"。后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已经依判决履行了义务。

付磊律师案后语:因政府政策的调控,现在的楼市并没有回暖,开发商资金链存在着考验,未拿到预售而先签订了《认购协议》以便回笼资金,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换个名称,这样的做法,开发商是存在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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