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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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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王某强迫卖淫案:避免了10年以上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2-06-05

【核心提示】 有些当事人甚至一些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时常认为,好象检察院无关紧要,总以为判决的权利在法院法官手中,往往忽略在检察院的辩护作用,尤其是忽视律师的量刑建议。其实不然,律师与检察院官的意见沟通不可小视。在本律师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本律师的量刑建议成功影响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判决结果也产生很大影响。

本律师是在一审阶段接受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委托的。本来,按照程序规定,已不存在与检察官沟通的事情。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发现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写明其量刑建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还有必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因为不知控诉方的量刑意见,由于起诉书过于简略,辩护人将很难推测到承办检察官对一些事实上的认定。尤其是与会见被告人了解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承办法院告知被告人王某,其因多次涉嫌强迫她人卖淫,有可能量刑在十年以上,务必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否则,法院将会依法为其指定律师辩护。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才给其父亲打电话,要求委托律师辩护。本律师了解此情况后,认为更有必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此案的量刑建议。

强迫卖淫罪,最低量刑为五年以上,如果属于多次强迫她人卖淫,则处刑十年以上。本案被告人被他人骗来沪在一所谓的美容院打工,XXXX年X月14日自称受他人(在逃)胁迫采取中殴打等方式强迫某女卖淫,某女不同意。15日,被告人又采取同种办法强迫某女卖淫。某女被迫同意接客。18日后早4点左右,该女外逃,被告人将其抓回。接着,采取殴打、拍裸体照等方式,强迫该女卖淫。19日趁他人熟睡之机,该女成功脱逃,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本律师依法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后,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属于多次强迫她人卖淫,其量刑建议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与被告人所述的法官的观点相同。于是,本律师从继续犯、持续犯和状态犯之间的区别法学理论,结合本案事实等 加以分析,认为被告人不是三次以上强迫她人卖淫,而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最后,承办检察官接受了本律师的观点。在开庭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改为十年以下,本律师的量刑建议为5到7年。经再与法官沟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构成强迫卖淫罪,处刑六年六个月,从而避免了被告人王某十年以上的铁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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