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宋××涉嫌盗窃案
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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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案号: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1569

【案情摘要】

宋××女,1989210日生(作案时19岁),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被捕前系深圳市福田区越华工业区某服装厂员工,,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祠堂村,因涉嫌盗窃于20089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925日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宋××,200891119时许,宋××在上梅林祠堂村宿舍,趁同住的被害人李某不在房内之机,将李某挎包内的农业银行卡及银行密码条盗走。之后,宋××持该银行卡到上梅林农业银行柜员机上取走人民币5000元。得手后,宋××将盗窃的钱藏在宿舍床上的箱子内,并将该银行卡及密码条放回原处。李某取款时才发现卡内的钱被盗报警。同年915日,宋××得知李某报警后非常害怕,主动将盗窃的事告知李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质证】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据:

1、被告人宋××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辨认材料;

4、被告人宋××的身份材料;

5、情况说明;

6、银行交易清单;

7、李某被盗银行卡开户资料;

8、李某被盗银行卡取款监控录像;

9、承办警官书写的"抓获(宋××)经过";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宋××及辩护律师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苏维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宋××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宋××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

3、被告宋××在案发后全额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宋××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查明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指控相同。

【一审法律适用】

一审认为,宋××秘密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宋××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退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916日起至20091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苏维律师点评】

该一审判决书上签署的时间为2008114日,实际上领取该判决书的时间为11月底,即一审判决时被告人实际上已经被羁押了两个多月,根据司法实践,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因此,判处四个月拘役的结果也是辩护律师及被告、被告家属期望的目标。值得一提的是,115日释放,刚好能赶上回家过个团圆年。

【后语】

一审判决后,被告宋××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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