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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之辩
更新时间:2016-02-01

59岁熊某某在深圳开店销售港药,深圳市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销售假药罪。

检察院指控熊某某被查获的17种港药示标示药批准文号,但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却标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或适应症,属于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宝安区人民法院量刑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辩护人深圳苏维律师建议量刑六个月。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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