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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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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校园多名学生纠纷致伤案件 张懿邈律师成功代理维权索赔
更新时间:2012-05-16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18日17时许下课后,张同学(本案受害者,原告)及其他同学到学校食堂购买方便面后围坐在食堂餐桌,一边泡面一边聊天,此时,王同学(本案加害人,被告)、熊同学(本案加害人,被告)以及其他同学在该食堂后玩耍,看到张同学与同校的某女生相对而坐,王同学遂前去叫张同学到食堂后去理论,原告张同学过去后交谈几句,认为被告王同学、熊同学是无理取闹就没有理睬而又回到餐桌旁准备吃方便面,被告王同学、熊同学认为不解气,反复几次叫原告到食堂后面去理论,原告没有理会,后被告生气的走到原告面前,抓扯原告并阻止其吃方便面,原告无奈只好跟被告到食堂后面,过去后双方发生争执,两被告就打原告,原告为了防卫和震撼被而到食堂前拿了一个勺子,两被告看到原告拿着勺子,两人合力将原告的勺子夺走并继续殴打原告,殴打中两被告用刀将原告大腿刺伤,在整个打斗中,成都市某中学无工作人员前来制止。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0年11月16日从金沙医院出院,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门诊复查",被诊断为:"右大腿到刺伤,右股动脉,静脉股神经下段完全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属十级伤残。

本律师代理意见:

该案件性质属于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系两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并演变为打斗,导致原告受伤,在该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两被告系纠纷的挑起者,而原告亦先从食堂内拿出工具与被告进行打斗,因此,该事件的发生应属于混合过错,原告的过错较小,两被告应承担该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另成都某中学在学生放学后,未派专门管理人员对留在学校等待学习的学生进行相应的管理,同时在学生发生纠纷时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造成伤害的发生,其应当承担15%的责任。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一个月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课补习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调取信息费共计46161.81元。为了支持该代理意见,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医院的诊断书、鉴定书、医疗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判决:

2011年11月23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全部到庭,经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诉讼环节,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各承担35%的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各16822.33元;被告成都某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09.57元(扣除其垫付的7000元医疗费后)。案件受理费400元,两被告的四位法定代理人各承担70元,被告成都某中学承担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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