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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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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收取“业务保证金”和“证件押金” 张懿邈律师成功代理退还
更新时间:2012-04-25

申请人罗某,四川南充人,于2010年4月通过招聘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报社建立劳动关系,主要负责南充与被申请人报社及法制教育编辑部相关工作,报酬以计件核算。2010年4月30日工作之初,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20000元保证金以及工作押金400元。2011年初,被申请人就未再安排申请人工作事项,后被告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退还费用。为此,申请人委托本律师代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退还保证金20000元及工作证押金400元。

本律师接收该案后,做了大量仲裁前工作,收集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证件押金收据、业务保证金收据、任命书、采访证等。于2011年12月8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2011年12月23日,仲裁委受理并通知于2012年3月2日在5号仲裁庭开庭。开庭当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都进行了开庭陈述、质证、辩论。后仲裁委采信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所属部门招用,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并发放《采访证》,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管理,代表被申请人从事业务工作,并约定按月领取相关劳动报酬,其情形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申请人以"业务保证金"、"证件押金"的名义收取申请人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全额予以退还。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6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退还申请人"业务保证金"20000元、"证件押金"400元,共计2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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