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算遗产,参照遗产分割顺序分割
【案情】
A女和B男于2008年结婚,2009年生一子E。2010年秋,B在工作时,因工电击伤亡,因未上保险,未能申请工伤,但单位同意赔偿80万元,A作为代表人领取了该笔款项。
后A与B的父母CD就80万元的赔偿金分割发生纠纷,A占有不给CD。协商不成,CD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均分该赔偿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8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事故的责任人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补偿,也是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给予死者家属的补偿。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工伤死亡的,死者的家属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一、《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理解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并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此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据此,死亡赔偿金并不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
二、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分割的主体,但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死亡赔偿金是补偿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本律师认为,获得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当是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参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是对是否适用继承里的转继承和代为继承也是非常有争议,个人认为,不能适用转继承和代为继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死亡赔偿金是补偿给遭受伤害最大的近亲属。
【结果】
综合本案,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失去死者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补偿,而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A、C、D、E均分该死亡赔偿金。
婚姻继承专业律师
张学琴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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