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557号
【案情摘要】
2012年3月10日晚上9时许,赵××(以下简称A)驾驶小轿车行至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九街路段时,被福田交警大队设卡查获。民警对A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含量为87mg/100ml,后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A血液检出乙醇(俗称酒精),含量127mg/100ml。3月11日,A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A妻子委托了律师介入。3月16日,律师为A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准许,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释放。3月15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A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对A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苏维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
【苏维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A是饮啤酒两小时后驾车,因其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仅喝啤酒两小时后仍会酒精超标,触犯法律。
2、被告A系初犯,无前科。
3、被告A有坦白情节。
4、被告A酒精含量超标不严重,才驾车前行一百多米即被查获,亦未造成严重后果。
5、被告A当庭认罪,有悔罪情节,其社会危害性不强。综上,建议法庭对对被告A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
2012年4月9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A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不端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A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A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