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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常年失修村委承担家属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2-04-16

2011年8月份,陈某6岁之子洋洋天黑后没有按时回家,陈某遂到处寻找,从同村村民口中得知洋洋去往村外方向,陈某遂沿路寻找,在村外常年失修的大坝边找到洋洋的拖鞋,陈某遂沿大坝寻找,由于天黑陈某遂联系家属前来帮忙,晚上9点多,在潜水员的帮助下,将洋洋尸体打捞出来,此事洋洋早已经夭折,面对如此人祸陈某家里早已经崩溃了,但是让陈某家属更不能接受的是洋洋之死谁该负赔偿责任?带着无奈陈某家属联系到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付磊律师,通过付磊律师实地调查取证了解到,陈某所在村村委对此大坝拥有所有权,同时因大坝常年失修导致大坝周围出现大量缺口,付磊律师遂与村委协商赔偿事宜,此事当地乡政府也引起关注,后来付磊律师前往当地乡政府谈判赔偿事宜,后来村委承认自身存在疏于管理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付磊律师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乡政府及村委列举了法律规定和赔偿数额,最终,村委给予了陈某家属20余万的赔偿金。

付磊律师提醒:对于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管理人必须要尽到管理义务,同时对有安全隐患的位置必须张贴安全提醒标志,否则因此发生伤亡事故,管理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寒暑假时监护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严加看护,否则,因此而发生伤亡事故,监护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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