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肖炜捷律师
云南-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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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借款的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
更新时间:2012-03-28

案情:某银行贷款50万元给甲公司,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时间从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后甲公司没有按时还款,直到2011年5月才起诉甲和乙。本律师接受了乙的委托。

一审判决情况:认为甲欠债还钱,没有过时效,银行要求甲赔还贷款应予以支持;乙的保证担保,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6个月,即应在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向乙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某银行起诉乙已过保证期间,免除保证责任。判决由甲赔还某银行50万元贷款。

分析:借贷担保案件,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借贷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为了以后放出去的款有保证收回,一般要借款人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者担保。抵押一般要抵押登记生效,担保一般签字就行。担保签字别小看简单,里面有大学问,比如仅是作为担保人签个字,可以认定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不同于一般保证。还有就是保证期限的问题,没有约定,一般在还款期限届满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过保证期间。借贷里还存在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据,时效上不能按2年的时效来算,5、6年前写的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可以从向他开始主张还款时计算时效。等等。以后这方面的案件,建议咨询实践丰富一些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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