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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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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中国移动广东某分公司电信侵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2-02-29

2007年1月20日,陈某在中国移动广东某分公司营业点购买了的神州行储卡及神州行大众储值卡共5个号码。5个号码均于2007年1月20日激活,但陈某在有效期内未及时缴费延长号码的有效期,致使该号码进入保留期,无法正常使用。陈某在保留期90天内仍未对上述号码进行充值以延续号码的有效期。2007年8月中旬,中国移动广东某分公司按程序将该号码收回。陈某认为本案号码中尚有话费余额,中国移动无权将号码收回,该移动公司存在违法收回其拥有的电话号码的行为,其行为给侵犯了陈某的通信自由权,为此,陈某于2007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东移动与某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广东移动和某分公司恢复其5个号码的正常使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元。

本律师作为中国移动广东某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未派人出庭。本律师经研究案情后,确定原告陈某的诉求为侵权之诉,以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突破口发表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广东移动某分公司回收号码程序合法,是按双方的约定执行,不存在违法行为

在本案原告陈某和被告广东移动某公司提交的神州行储值卡及神州行大众卡说明书均明确提请用户注意神州行储卡及神州行大众储值卡的有效期均为90天,自首次拨打13800138000激活之日起计算。用户应在该90天的期限内及时进行充值以延续该充值卡的有效期,否则该90天的期限满后,该储值卡失效,不能正常使用。同时广东移动某分公司将继续为用户保留该号码等待用户充值,保留期限为90天,如在该90天的保留期内用户仍未进行充值以延续储值卡的有效期的,视为用户放弃号码,系统将对该号码进行自动回收处理。本案中所涉的5个号码均于2007年1月20日激活,原告陈某在本案所涉5个号码激活后的180天(90天的有效期加上90天的保留期)内并未进行任何充值行为以延续本案5个号码储值卡的有效期,因此,视为原告放弃本案5个号码,系统将对本案5个号码进行自动回收处理。广东移动某分公司回收号码程序合法,是按双方的约定执行,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广东移动某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存任何过错

广东移动某分公司回收本案号码是按神州行储值卡及神州行大众卡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导致本案号码被回收完全是由于原告的过错(未及时充值缴费续期)造成,广东移动某分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

三、原告无权请求被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是基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时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本案原告的诉求是侵犯通信自由权,且被告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原告人身权的行为,原告不能请求被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案中被告广东移动某分公司回收号码资源的行为是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存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因此,其行为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恢复本案5个号码的正常使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元。

最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陈某依然不服,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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