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8月19日患儿因左下腹疼痛就诊医方急诊科,接诊医生询问排便情况,家属告知排便正常。未行彩超等检查,即诊断患儿腹痛系便秘导致,先后开具开塞露3支,患儿分别使用后,仅排出少许排泄物,腹痛未能缓解。最终医方仅开具乳果糖口服液、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告知患儿回家按时服药。患儿遵医嘱回家用药,左下腹疼痛症状仍并未缓解。8月20日中午,患儿诉阴部疼痛,8月21日患儿仍称疼痛,家属查看发现阴囊红肿,再次就诊医方处,门诊彩超显示:1.左侧睾丸增大,回声不均伴精索回声紊乱(考虑睾丸扭转),患儿被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并收住院,入院查体显示:T:36.6℃,P:61次/分,R:18次/分,BP:92/59mmHg,神志清楚,发育正常。同日医方对患儿行“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切除术”。病理报告示:送检睾丸、附睾组织结构欠清,水肿,出血明显伴坏死,符合睾丸扭转病理改变。
二、诉讼经过
原告方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询问医方对患儿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陈述 ,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书写病历、检查不到位,误诊误治、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等过错,建议先与医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后经过慎重考虑,原告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提出医方诊疗行为过错分析及诊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鉴定。摇号选定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会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认为医方对患儿误诊误治,延误最佳黄金治疗时机,致使患儿左侧睾丸切除损害后果;医方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也未履行充分告知和说明义务,均存在过错。鉴定机构认为医方首诊病历空白,未记录患儿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诊断、治疗医嘱等,违反诊疗规范,无法确认患儿实际病情。最终认定医方在对患儿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左侧睾丸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损害参与程度为45-55%。最终一审认为,被告应对患儿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原被告双方皆未上诉。
三、评析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医方未书写病历导致无法还原诊疗过程,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导致对病情误诊。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本案门诊病历空白,存在违反规范的情况,也导致诉讼中鉴定机构及法院无法确定具体的诊疗行为,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睾丸扭转是泌尿外科常见的急症之一,任何年龄都可发生,常见于新生儿和青少年男性。对于男性下腹疼痛,诊断措施有着明确的诊疗规范要求,在明确既往史的情况下,应查体观察提睾反射、安排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即使对于诊断有疑问的患者,只要不能排除睾丸扭转的可能性,就应该及时施行睾丸探查术,以便明确诊断和给予相应的治疗,避免由于延误诊断而导致丢失睾丸的不利后果。本案患儿入院病情紧急挂号急诊科,但医方未针对患儿病症确认病史、检查患处,导致其错误诊断患儿仅系便秘,在用药无效的情况下仍未予以重视,坚持原来的诊断未要求患儿留院续观,医方误诊误治是本案患儿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更直接误导了患儿及家属对病情的判断,导致最终病情延误治疗。本案患方于8月20日中午,患儿诉阴囊疼痛,未就诊,21日住院时主诉阴囊疼痛1天,故医方承担同等责任,也就可以理解了。对医方而言,医方只要于19日对患儿阴部进行常规检查并如实书写门诊病历,其就规避相关赔偿责任了。
综上,本律师认为,医方未进行查体与安排相关检查导致对患儿病情误诊,延误治疗时机,也未履行充分告知和说明义务,故医方承担同等责任,符合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