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01年8月,邹先生入职北京某汽车公司,2018年开始担任车间生产专员一岗,劳动合同约定邹先生的基本工资为10000元/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月。2021年10月,邹先生在查看公司发放的工资条时发现公司单方面将邹先生的基本工资改为6000元/月,邹先生和公司沟通此事,公司表示如果不同意降薪就要给邹先生调换岗位,邹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之后就调岗、降薪一事双方未协商一致。邹先生在网络上看到吴中律师团队所撰写的劳动法相关文章,于是决定去律所和吴中律师团队见面咨询此事。在进行专业细致的咨询解答后,邹先生认可吴中律师团队的专业,当即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决定将仲裁阶段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一审、二审程序都交由吴中律师团队处理。
2022年1月14日,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邹先生向北京某汽车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北京某汽车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吴中律师团队代理邹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以及工资差额,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邹先生的请求。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在邹先生咨询案件时就已经梳理出来该案的核心点:即北京某汽车公司单方降低邹先生工资收入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北京某汽车公司于2021年10月无故降低邹先生基本工资,邹先生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可见之前双方并未就降薪一事协商一致。北京某汽车公司单方面降低邹先生基本工资,依据不足。故邹先生要求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及2022年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仲裁委大概率会予以支持。
果然,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要求北京某汽车公司向邹先生支付2021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及2022年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遇单位违法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北京某汽车公司在降薪时未与邹先生友好协商,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法律原则,损害了邹先生的正当权益,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是正常运营所需,但应当注意依法行使,遵循合法、合理的用工原则,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倘若行使不当,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会增加用工成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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