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付先生于2019年7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客服操作职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付先生月工资23000元,之前工资发放形式为由公司在一张卡上发放工资,自2022年12月起工资分为两部分进行发放,其中合同工资9878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通过银行发放,另一部分10000元以报销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
2024年2月15日因付先生报关的一票货物税号海关认为归类不对,需要更改税号,因此对企业罚款25800元,公司认为责任在于付先生,故就被罚款项要求付先生自行承担。公司以从付先生的银行卡中扣除工资的形式来对其进行罚款。被扣除的工资为2024年2月、3月的全部工资以及2024年4月的部分工资。
2024年5月因付先生操作的一票货物出现纠纷,而保险公司认为货物为二手,不在合同保险范围内,拒不理赔。公司将此事的责任全部归于付先生,要求付先生承担损失。遂自2024年6月1日公司开始采用扣发招商银行卡工资的形式对其进行罚款。
对于公司以扣发工资的形式进行罚款的行为,付先生认为很不合理。原因在于:付先生本身不是专业的报关员,是按照供应商提供的税号进行的申报,所以公司不应克扣其工资。并且二手货物的合同不是由付先生签订的,其只是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进行操作,公司不应将全部责任归于付先生,更不应通过扣发其工资对其进行罚款。虽然付先生在公司作出罚款的行为后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结果并不如意。迫于无奈,付先生于2024年8月15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付先生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希望能通帮助其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才可以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公司不具有罚款权力。本案中公司对付先生进行罚款的行为实则属于扣发工资。而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就本案而言,公司对付先生进行罚款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符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法定事由,付先生有权就此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付先生在听取了律师的相关建议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补足扣罚的工资80000元,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9500元。
本案中,付先生主张公司存在不当罚款的情形,并且自己亦系基于此被迫提出离职。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要求,付先生作为劳动者针对其诉求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确有通过扣除其招商银行的工资对其进行罚款以及其离职属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离职。为此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提交了农行明细单、招商银行明细单以及付先生向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等一系列材料作为证据。而公司则应就对员工进行罚款一事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不能说明其罚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凭借充分的证据准备以及自身多年的诉讼经验积累加之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研读,最终成功说服了仲裁员,顺利地帮助付先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案件的胜诉。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公司进行罚款行为的证据收集以及核实劳动者提出的离职是否属于被迫离职,我们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扣除劳动者工资一事是否属实,有无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二、公司扣除劳动者工资是否属于罚款。
三、劳动者提出的离职事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劳动者可以提被迫离职的情形。
四、公司能否说明其进行罚款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解决了以上几个问题案件胜诉就自然水到渠成。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应该加强事前预防意识,在与公司的沟通中保留证据,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