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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培国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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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更新时间:2007-12-12

案例(五) 信用卡诈骗罪

200752219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银行自助银行内存款时,发现自动存款机内有李某遗忘的招商银行“一卡通”一张,遂临时起了贪念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后从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次日,林红升至浦东新区乳山路上的银行ATM机取款4000元,后将上述钱款存入其帐户内,并将该招商银行“一卡通”丢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2007821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徐培国,张丹律师担任林某的刑事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两位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后,在庭审中发表了辩护意见如下(简略)

一、被告人林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本案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因一念之差,贪图小便宜,将受害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修改密码并取款九千元。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偶然性,与有组织、有蓄某的诈骗罪市明显不同的,恳请法院能够依法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为高级物理教师,工作成绩一贯出色,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前科。在侦察机关调查时候被告人主动、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被告人对于受害人深感愧疚,并通知家属把受害人损失的钱款归还受害人,受害人也同意原谅其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在看守所这段时间被告人 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得到管教的认可。

四、被告人与上海市民办师大实验中学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200791日开始教学工作。因此恳请法院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便不耽误被告人给学生上课,从而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

法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最后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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