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四) 李某等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7年 2月起,徐某租住在上海浦东新区亚太盛汇购物中心J-08商铺,在该商铺内设置暗室最作为囤假售假窝点,伙同被告人杨某(徐某的妻子)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皮带,皮夹,眼镜等商品.在此期间李某和徐某约定在该商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并按手表的销售利润对半分成.同年6月22日,上海市公
安局浦东分局同有关部门在上述商铺内查获待售
PRADA,GUCCI,LV,CHANEL,MONTBLANV,DUNHILL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皮带,皮夹等200余件,查获待售的POLEX,CARTIER,LONGINES,GUCCI,OMEG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100余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 ,经鉴定,上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94810元,其中手表的价值为人民币2085860元,被告人徐某,李某,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7年10月24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培国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辩护人,在依法会见了被告李某,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后,了解了实际情况后,徐培国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鉴定书严重脱离实际,把价值几千元的仿冒名表,评估为价值二百多万元世界名牌真表。评估价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了几百倍,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这份鉴定书对扣押物品的鉴定方法简述:“根据实物,依据市场价法,按作案时的市场价格予以价格鉴定”。事实上,这批仿冒手表的进货价才几千元,市场的零售价是30元到100元左右,这105块仿冒手表的总价也就在几千元到100元之间,不可能二百多万元的。
在庭审过程中,徐培国律师的辩护意见:(略写)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估价书认定的违法金额有很大的异议。
二、 本案虽然是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但是被告人不识几个字,做的也是几千元的小本生意,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好的,有悔改表现。
三、 被告人在此之前也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任何不良前科在上海生活几年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在家也是贤妻良母。这次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事实确实是没有料想到的。
四、 被告人在事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教育下交代了全部事实,并配合共;‘安人员调查事实,被公诉机关认定是犯罪未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是初次侵犯知识产权,金额不大,到案后也能及时认罪伏法,且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辩护人建议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被告人李某一个缓刑的处罚,也更利于挽救起本人和家庭并教育其他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触犯刑法,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也要给予出路,体现了我党我国的一贯政策。
后来法院听取了徐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