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网络插画在公益活动中被无偿使用,创作者却愤而维权——当私人复制遇上公共传播,著作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一、案件介绍:公益项目背后的著作权之争
插画师甲创作了“星月童话”系列作品,发表于个人网络平台并注明“禁止商用”。数月后,甲发现乙公司在其公益环保项目中大量使用该系列插画制作宣传海报、视频,并在网络平台广泛传播。
乙公司辩称:“使用目的纯属公益,未收取任何费用,且已注明作者姓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甲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乙公司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已严重影响其作品授权价值,遂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维权。
(注:本案根据俞强律师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及作品名称已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裁判结果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乙公司使用行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侵害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令停止侵权:立即撤回含涉案作品的宣传材料;
赔偿经济损失:判赔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裁判核心理由
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三步检验法”认定:
不属于法定特定情形
乙公司使用行为虽具公益性,但不符合“免费表演”“公务使用”等法定例外情形。公益目的不等于法律豁免,其传播范围已远超“个人使用”范畴。
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甲正与电商平台洽谈作品授权合作,乙公司的广泛传播导致授权方认为作品价值贬损,直接冲击甲的商业机会,构成对作品正常利用的实质性替代。
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乙公司虽标注作者姓名,但未获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其传播量超百万次,客观上挤压了甲的潜在市场收益。
三、法律分析:私人复制与网络传播的边界重构
(一)私人复制的法律困境与制度回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传统著作权法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复制”列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第1项)。但数字技术彻底改变了这一逻辑:
复制权基础地位动摇:网络环境中,浏览、缓存均涉及技术性复制,若严格限制所有复制行为,将阻碍公众信息获取权;
补偿金制度的争议:欧美国家通过征收“空白媒介税”补偿权利人(如德国《著作权法》第54条),但我国明确未采纳该路径。俞强律师指出,云服务时代作品可直接授权访问,私人复制空间已被压缩,补偿金制度缺乏必要性。
俞强律师现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双重资格,执业13年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660余件,专注著作权与数字技术交叉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
(二)网络传播中合理使用的认定关键
法院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日益严格,需同时满足三重要件:
目的非商业性:如乙公司虽称公益项目,但其行为客观上提升了企业社会形象,隐含间接商业利益;
使用比例必要:乙公司使用作品完整构图且未作实质性转换,远超“适当引用”范围;
市场影响可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使用行为可能影响权利人的潜在市场即构成侵权。
(三)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双重保护
《著作权法》第53条明确规定:
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故意避开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需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
保护权利管理信息:删除或篡改作品署名、许可声明等电子信息同样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虽未采取技术加密,但明确标注权利声明,乙公司的无视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风险提示
网络环境中,“非商业目的”不等于合法,公益项目使用他人作品仍需遵循“三步检验法”规则。具体案件需结合使用方式、传播范围及市场影响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合规评估。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