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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俞强律师解析购车欺诈案三倍赔偿规则
俞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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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一份签了名的车辆交接单,背后隐藏着汽车销售行业不为人知的秘密。

王女士至今记得2007年那个春天,当她走进某汽车销售公司展厅时的兴奋心情。她看中了一辆崭新的XX品牌轿车,销售人员热情介绍:“这辆车刚运到不久,里程表只有18公里,是纯正的新车。”

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王女士当天支付了全部购车款138000元及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满心欢喜地将爱车开回了家。三个月后,当她把车送回销售公司进行首次保养时,一次偶然的发现让她的心情跌入谷底——系统记录显示,这辆车在交付给她之前已经有过维修记录。

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还更换了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面对王女士的质问,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在销售时已明确告知车辆情况,并因此给予了价格优惠(从原价151900元降至138000元),还赠送了装饰。

为证明这一说法,销售公司出示了一份有王女士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栏写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王女士坚称签字时根本没有这些内容,她从未被告知车辆曾经维修的事实。

01 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问题迅速聚焦于两个关键点:一是家庭购车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销售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购车系生活需要自用,销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因此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告知义务的争议,法院指出: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策略,不能由此推断销售公司在告知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进行了降价优惠。

对于那份关键的车辆交接验收单,法院认为:该单系销售公司单方保存,备注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王女士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她对车辆维修历史有所了解。

02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以下判决:

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王女士退还所购轿车

销售公司退还王女士购车款124200元

销售公司赔偿购置税12400元、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销售公司加倍赔偿购车款138000元

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这一判决确立了汽车消费欺诈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

03 法律分析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俞强律师解析指出,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两个关键法律规则:

第一,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规则打破了以往汽车消费不适用消法的争议,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保护。

第二,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无使用或维修记录的新车,但实际交付维修过的车辆,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可要求按照消法规定赔偿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判决的加倍赔偿正是基于此条规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汽车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经营者隐瞒商品重要信息,可能构成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余年来处理了大量消费维权案件,深谙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道。

04 实务启示

本案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争议为汽车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单方保存且备注内容存疑的交接单难以作为有效证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俞强律师解析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

要求销售者提供完整的车辆历史信息

仔细核对交接单所有条款,特别是备注内容

确保自己保留一份与销售方完全相同的交接文件

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求书面确认

对经营者而言,必须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对车辆瑕疵信息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示,并获得消费者明确确认。价格优惠本身不能替代告知义务的履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扩大,类似纠纷可能涉及电池更换、软件升级等新型问题,但核心法律原则不变——经营者对商品重要信息负有法定告知义务。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裁判结果。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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