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里,主播正热情洋溢地讲解着热播剧集,观众们互动热烈。屏幕背后,一场关于“创新服务模式”与“直接侵权”的法律较量正在上演。
2024年初,A公司发现自己斥巨资购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门电视剧,在B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上被大量主播使用。这些主播在“陪你看”专区中,一边播放剧集,一边实时解说,吸引了大量观众。
更令A公司担忧的是,平台还提供直播回放功能,用户可随时点播观看这些包含侵权内容的视频片段。
面对A公司的侵权指控,B公司辩称自己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未对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或编辑,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坚称技术中立,版权方主张直接侵权。这场看似简单的争议,却触及了数字经济时代内容传播的核心法律边界。
01 一场“陪你看”引发的侵权纠纷
A公司作为知名影视版权方,为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支付了高额版权费用,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宣推。该剧上线后迅速成为现象级作品,市场价值极高。
然而,A公司监测发现,B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专门设置了“陪你看”专区。该专区运营模式为:平台向签约主播提供影视资源库,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同步播放影视内容,同时进行实时解说、评论,与观众互动。
用户观看直播后,还可将直播内容保存为回放视频,供其他用户随时点播观看。监测数据显示,仅一周内就有37名主播在直播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的完整剧集内容,单场直播最高观看量达12万人次。
A公司法务团队向B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B公司仅下架了部分视频,未改变“陪你看”专区的基本运营模式。B公司辩称其仅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技术服务,未直接提供涉案作品,也未对内容进行人工编辑或推荐,主张技术中立原则。
多次交涉无果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02 平台经营模式突破技术中立边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B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经查证,B公司不仅为主播提供影视资源库,还向签约主播承诺提供“相应的影视资源支持”,以此吸引优质主播入驻。法院指出,B公司将“陪你看”专区作为一种特定的网站经营模式,旨在提升用户黏性,最终获取经营利益。
平台责任认定
法院着重审查了三个关键事实:第一,B公司主动设计并推广了“陪你看”这一经营模式;第二,平台明知该模式存在版权侵权风险,却未建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第三,平台通过主播打赏分成、广告投放等方式从该专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技术中立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裁判文书明确指出,B公司的经营行为已超出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范畴,其商业模式高度依赖影视作品吸引流量,却未支付合理版权对价。
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作为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陪你看”专区的侵权风险已有认知,理应承担与其经营收益相匹配的版权注意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03 网络环境中的直接侵权认定规则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分
网络环境中,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标准。前者对其编辑、组织、展示的内容负责;后者仅提供技术通道,通常不对用户上传内容担责。
但当技术服务提供者主动介入内容传播过程,或从特定内容中直接获利时,就可能突破技术服务边界,构成直接侵权。
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法院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时,主要考量三个要素:是否主动参与内容传播、是否从特定内容直接获利、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B公司主动设计“陪你看”模式,提供影视资源吸引主播,并从专区运营中获利,同时未采取有效版权过滤措施,因而被认定构成直接侵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网络平台创新商业模式时,需同步建立版权合规机制。技术中立原则仅适用于纯粹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当平台深度参与内容传播链条并从中获利时,将面临直接侵权风险。
网络直接侵权三大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环境中的直接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信息网络传播、复制、改编等。在另案中,某主播未经授权“直播讲书”,将小说内容通过直播传播并提供回放,被认定同时侵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某企业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虽辩称“不知侵权”,但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仍被判担责。
损害后果: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在“网络水军”流量造假案中,法院认定虚假信息传播损害行业秩序,判令被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04 平台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平台需构建系统的版权风险防控体系。
商业模式合规审查
平台在设计新业务模式时,应进行版权合规评估。本案中,“陪你看”模式的核心缺陷在于将影视作品作为引流工具,却未解决版权授权问题。
技术防护措施
采取内容指纹识别、版权数据库比对等技术措施。在主播讲书案中,平台因建立侵权监测机制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授权机制创新
探索新型版权合作模式。如某直播平台与音著协建立“直播音乐版权库”,按点播次数结算版权费,有效降低侵权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网络平台应建立“发布前审核、传播中监测、侵权后处置”的全流程版权管理体系。尤其在开发以影视、音乐、文字作品为核心要素的新业务时,务必先行获取授权,避免事后追责。
05 专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内容创作与传播方式日新月异,但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始终不变。
直接侵权认定不因技术形式改变而动摇。无论是短视频切条、直播翻唱还是AI生成内容,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都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技术提供者责任边界日益清晰。当平台从特定内容传播中直接获利,或对内容传播施加主动控制时,将承担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
合规经营是商业创新的底线。创新商业模式需与版权保护并重,构建“授权-使用-分配”的良性生态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需要权利人与平台共同努力。权利人应及时进行作品登记,固定权属证据;平台则应建立版权审核机制,主动过滤侵权内容。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建议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进行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陪你看”侵权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这一裁判彰显了司法对网络版权秩序的维护,也为平台经济划定了法律边界。
当创新遇上版权,法律的天平始终平衡着各方利益。对内容创作者而言,作品是心血的结晶;对平台而言,商业模式是智慧的成果;对社会公众而言,丰富的文化产品是精神的滋养。在这三重价值中寻找平衡点,正是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价值所在。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