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股权转让协议背后,代持身份成了拒付千万转让款的“挡箭牌”,法院判决揭示了商业交易中的核心风险点。
2023年初,A科技公司创始人甲与投资人乙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乙代甲持有目标公司15%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协议签署后,乙仅支付300万元便突然停止付款,其理由令人愕然:“我是代持人,无需实际出资。”
甲多次催款无果,公司运营资金面临断裂风险。更令甲震惊的是,乙在拒绝付款的同时,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甚至试图将代持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
这场因代持身份引发的付款危机,最终走向法庭。
01 代持协议引发的千万纠纷
在商业实践中,股权代持已成为常见的变通投资方式。然而当代持身份成为拒付理由,法律的天平将倾向何方?
A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过多轮融资,股权结构复杂。2023年1月,创始人甲为解决公司资金困境,决定转让其通过代持方式实际控制的15%股权。
经多方接洽,甲与投资人乙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乙作为名义股东代甲持有A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款总计1200万元,分四期支付。”
协议签署后,乙如期支付首期300万元,公司配合完成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备案。然而当第二期款项到期时,乙突然致函甲,主张:“本人仅为代持人身份,根据代持性质无需实际承担出资义务,故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甲多次沟通无果,公司运营因资金短缺陷入困境。更令甲震惊的是,乙在拒绝付款的同时,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并试图将其名下的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
这场因代持身份引发的付款危机,最终走向法庭。
02 裁判结果与法律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股权受让方,不得以代持身份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名义股东转让协议有效
本案中,甲作为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登记信息显示其为合法股东。即使存在代持关系,在隐名股东未提出异议且对转让知情的情况下,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特别指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交易相对方有权信赖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乙作为商事主体,在签订协议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受协议约束。
代持身份不改变付款义务
法院明确认定:“代持协议仅在委托人与代持人间生效,不影响对外付款义务。”乙以代持人身份主张免除付款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书强调,乙在签订协议后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和享受分红,其拒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出资瑕疵非正当抗辩
法院同时指出,即使存在出资瑕疵,受让方也不能因此拒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出资瑕疵问题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能成为拒付转让款的正当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乙支付剩余9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了乙以代持身份抗辩付款义务的全部主张。
03 代持交易的法律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股权代持绝非逃避付款的“挡箭牌”。在商业实践中,代持交易的法律边界需准确把握。
代持协议效力认定三要素
代持协议效力认定需把握三要素:一是合法性,非上市公司代持协议原则上有效;二是例外情形,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无效;三是典型无效案例,如规避合格投资者审查的代持安排。
俞强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因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付款义务不可豁免
代持关系中的付款义务具有刚性约束。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义务,代持身份不改变受让方合同主体地位。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即使被指定为代持人,其对转让方的付款义务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趋势——“代持身份不改变受让方合同主体地位”。
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在特殊情形下,代持交易需遵循特别规则:一是上市公司代持,协议无效但投资款需按股权现值分割;二是出资瑕疵风险,明知未实缴仍受让股权的需承担补足义务;三是阴阳合同风险,为避税签订两份协议可能被认定恶意串通。
俞强律师特别提醒,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虽然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但投资款的处理并非简单返还。参考(2021)苏01民终9144号判决,法院通常按照股权现值进行分割,而非返还原始投资金额。
04 企业避险三大策略
针对股权转让中的代持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13年执业经验,提出三大避险策略:
尽职调查前置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方应通过多重渠道核实股权状况: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标的公司章程、查验股东名册、审查转让方出资证明等。
俞强律师建议,对于代持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应特别关注公司历年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等内部文件,这些材料往往能揭示真实股权关系。
合同条款保障
在转让协议中设置承诺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双重保障:要求转让方明确保证标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权利;就保证不实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对付款设置附条件条款。
专业股权纠纷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会加入“转让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代持安排、信托持有、质押或第三方权益”等表述,为受让方提供合同保障。
款项支付保障机制
建立风险应对机制:遇第三方主张权利时,可中止支付转让款;确需继续支付的,可将款项提存或要求转让方提供担保;密切关注第三方权利主张进展。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受让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中止支付不等于拒绝履行,需遵循法定程序。
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乙最终向甲支付了剩余9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这场纠纷虽然落幕,却给企业家们敲响了警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近年审理的股权纠纷中,超过30%的案件涉及代持问题。代持关系中的付款义务具有刚性约束,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义务。
无论作为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在签订代持协议时都应咨询专业股权律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容忽视,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始终是司法裁判的核心价值取向。
代持关系中的风险如同暗流,唯有法律之锚能定分止争。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作为资深股权律师,俞强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纠纷解决及投融资风险防控领域,为众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股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