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
一、一场因公章移交引发的股权争夺战
2019年,A科技公司与B实业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集团将其持有的C公司60%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A科技公司。协议明确分三期支付:首期600万元支付后办理股权质押,二期900万元支付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尾款500万元于工商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A科技公司依约支付前两期款项共计1500万元,C公司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在交接过程中,B集团以“需整理资料”为由未移交公司公章、财务印章及税务证照。此后三个月内,A科技公司人员多次参与C公司股东会、领取季度分红,并通过股东会决议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登报声明作废原公章。
当A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持新营业执照至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时,发现B集团控制的原公章仍在用于办理贷款业务。A科技公司立即发函要求移交全部证照,同时以“未完成实质交接”为由暂停支付尾款500万元。B集团随即发出解约通知,双方爆发激烈冲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看似是证照移交争议,实则涉及股权转让中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法律定性。公章移交是否构成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需从合同约定、交易本质、实际履行三维度判断。
二、法院裁判:公章移交不构成拒付尾款的合法抗辩
裁判结果:
判决A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酌定A科技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尾款逾期利息
责令B集团立即移交C公司全部证照、公章及财务账册
驳回B集团主张的150万元违约金请求
裁判理由核心要旨:
义务性质认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股权交付与价款支付,公章证照移交属于基于诚信原则衍生的附随义务。二者不构成《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对待给付”关系,受让方不得以附随义务未履行拒绝主给付义务。
交易目的实现判断
A科技公司已通过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示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获取分红。通过重新申领公章证照等自力救济方式,已实现对C公司的实际控制。原公章移交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核心目的实现。
违约金调整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在受让方已支付75%转让款的情况下,按总价款30%主张违约金(600万元)显失公平。法院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结合过错程度调整违约责任。
三、深度法律分析:股权转让中的义务边界与风险防范
(一)司法实践中的“三重区分”原则
通过梳理近三年类案裁判,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已形成明确裁判规则: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
股权交付与价款支付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任何一方不履行可引致同时履行抗辩权
公章、账册移交属《民法典》第558条规定的附随义务,违反仅产生损害赔偿而非履行抗辩效力
变更登记与实质控制区分
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公示要件
股东会参与、分红获取等行为构成实质控制的证明
(如本文案例中A公司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合同约定与法定救济区分
若合同明确将证照移交作为付款条件,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无特别约定时,受让方应通过另案诉讼主张移交,而非直接拒付(如(2024)沪01民终XX号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办理某科技企业股权收购案时,我们发现转让方隐匿重要资质证书。我们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同步向法院提起行为履行之诉并提存剩余价款。既避免被诉违约,又迫使对方完成移交。专业的股权纠纷律师往往通过程序组合拳破解交接僵局。
(二)败诉方的致命法律误区
本案例中A科技公司虽最终胜诉,但仍被判决支付利息损失,根源在于陷入两大误区:
混淆法律救济途径
正确做法:在转让方拒不移交时,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提起履行义务之诉,同时将尾款提存至公证处
错误操作:直接截留付款构成单方违约,导致责任反转
忽视合同条款设计
示范条款:
“转让方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受让方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账册等公司文件原件(详见附件3清单),该义务履行完毕系剩余30%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
败诉合同缺陷:未将证照移交与付款义务直接挂钩
(三)企业家必知的3大风险防火墙
交易文件设计要点
采用**“四层清单”** 列明移交标的:
graph LR 基础证照-->公章执照 财务资料-->银行U盾/审计报告 资产凭证-->房产证/专利证书 经营文件-->许可证/供应商合约 ">
设置第三方托管账户:尾款由律所监管至完成实质交接
控制权过渡实操策略
同步操作法: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时,同步在报刊刊登公章作废声明
权限阻断术:取得营业执照当日即向开户银行发送预留印鉴变更函
争议发生时的止损关键点
收到对方违约通知后15日内须书面异议(《民法典》第562条)
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发现资产被查封等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并取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我们团队处理某制造业股权交割纠纷时,转让方突然注销目标公司银行账户。我们立即申请行为保全禁令,法院48小时内裁定禁止转让方处置任何公司资产。这种主动法律出击比被动拒付款项更能有效保护客户权益。
四、专业律师的价值:从权利确认到实质控制
股权交易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商业控制权而非法律登记名义。本文案例揭示的深层法律逻辑在于:
权利转化三阶段
graph TB 债权合意-->|合同生效|股权期待权 股权变更登记-->|公示效力|股东资格权 公章证照控制-->|经营管理|公司控制权 ">
俞强律师团队服务矩阵
交易架构期:设计“附条件付款”条款
争议潜伏期:启动“证据预警系统”监控资产异动
纠纷爆发期:运用“民刑交叉”策略追索隐匿证照
在近期承办的某跨境电商股权收购案中,我们创新采用**“区块链存证+提存支付”** 模式:将1.2亿元尾款提存至公证处智能合约账户,设定“完成证照移交清单验证”等三个自动触发支付条件,最终实现零纠纷交割。这体现专业股权律师的核心价值——将法律技术转化为商业安全保障。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