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林某能持借据起诉林某川、刘某芳(原夫妻),主张林某川2014年以现金形式向其借款3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并要求偿还本息。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请。但再审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新证据(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意见书)发现:林某能未实际支付借款,原审证人证言系受指使作伪证,最终撤销原判,驳回林某能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仅有借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如何识别虚假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三、法院裁判要点
1.借贷真实性需综合审查
举证责任:出借人需证明借款实际交付,仅凭借据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审查方法:法院需结合资金流向、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林某能无法提供现金交付的合理证据,且证人证言被证实虚假,故借贷关系不成立。
2.虚假诉讼的认定与后果
原审证人张某某受李某某指使作伪证,导致错误判决,构成虚假诉讼。再审法院通过检察机关调查及公安机关意见书揭露真相,纠正原判。
法律后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将承担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
四、案例启示
1.出借人注意事项
借款交付时务必保留转账记录、收条、见证人信息等证据,避免仅依赖借据。
大额现金交付需提供合理说明(如资金来源、交付场景),否则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2.借款人应对策略
若对借贷真实性存疑,可申请调取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证据,反驳对方主张。
3.警惕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不仅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还可能面临严厉处罚。公民应诚信诉讼,拒绝参与伪证行为。
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
民间借贷中,借据仅是证据链条的一环,实际交付才是核心。本案警示公众:法律不保护“空头借据”,更严惩虚假诉讼。唯有诚信交易、留存证据,方能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