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如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再次赔偿
宋丙伍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山东-枣庄
专职律师
从业4年

【以案说法】

2025年7月17日上午8点,李某红驾驶小轿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时,因低头看手机,不慎追尾撞上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强,导致张某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李某强左肩淤青,活动受限。随后交警到达现场,认定李某红全责。李某红和张某强为避免后续麻烦,希望快速解决,在交警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口头赔偿协议:李某红一次性赔偿张某强人民币5000元,双方再无争议。李某红当场通过微信向张某强转账5000元。张某强拿到赔偿款后,因肩膀疼痛未缓解,于当天晚上前往医院急诊科检查。经检查,张某强的左肩存在严重的肩袖撕裂,需手术治疗。为此张某强支付医疗费4万元。诊断后,张某强联系李某红要求其继续赔偿损失,李某红表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也已按照赔偿协议全额赔偿,李某强无权再向其索赔。

张某强看协商无果,便起诉要求李某红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

李某红与张某强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判决撤销赔偿协议。

【司法观点】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文章来源: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宋丙伍律师 联系方式:153063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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