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张伟(男)与李红(女)于 2023年7月登记结婚。2025年1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需分割以下财产:1、商品房一套,婚前李伟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登记在李伟个人名下;2、小型轿车一辆,婚后使用彩礼全款购买,登记在李红名下;3、存款15万元;4、张伟因工伤赔付的12万元,5、李红婚前买入基金,婚后所得分红5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结合财产情况,分析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
1、商品房中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本金、利息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
2、存款15万元。婚后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个人财产:
1、商品房归属先由张伟与李红协商确认,如协商不成,归李伟所有。
2、小型轿车属于李红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彩礼一般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婚前赠与,属李红个人财产。用彩礼购买的车辆,属于婚前财产转化,仍为李红个人财产。
3、张伟工伤赔偿款12万元归张伟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属个人专属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4、李红基金分红5万元,婚前持有基金婚后自然分红,属于被动增值,系李红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