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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律师:俞强律师分享标的物数量短缺纠纷的认定标准
俞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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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39人
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一纸签收单,成为百万货款纠纷的关键证据。

A建材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1000吨,货到付款。货物送达后,B公司仓管人员丙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清晰载明:“钢材1000吨,型号HRB400,规格Φ8mm-Φ32mm”。

一个月后,A公司催要货款时,B公司却以实际只收到950吨钢材为由拒绝全额支付。B公司声称签收时未实际清点,事后入库时才发现数量短缺。A公司则坚持认为,签收单已证明B公司确认收到约定数量,短缺问题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

双方争执不下,一场围绕50吨钢材的百万货款纠纷就此展开。

01 案件背景:签收单背后的争议

在这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模式在建材行业极为普遍。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需在签收货物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2025年初,A公司按约将钢材运抵B公司工地。当时正值春节前夕,工地人员紧张,B公司仓管人员丙在未实际清点的情况下,直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送货单明确记载了钢材的数量、型号和规格等关键信息。一周后,B公司仓库人员在入库清点时声称发现钢材数量不足,实际只有950吨,比约定数量少了5%。

B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B公司已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对货物数量的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纠纷不断升级。

案件的核心问题浮出水面:在签收单据载明数量的情况下,买受人签收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货物数量的确认?当买受人声称签收时未实际检验,法律又该如何认定?

02 裁判结果:签收单据的法律效力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B公司应全额支付货款。裁判理由基于以下关键事实和法律认定:

一、签收单据的法律意义重大。本案中,B公司签收的送货单明确记载了标的物数量、型号和规格等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下,此类单据的签收即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二、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反证。虽然B公司声称实际收货不足,但未能提供签收时货物数量不足的有效证据。其主张的“签收时未清点”不符合交易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三、合同履行符合约定。A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B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供货不足的情况下,B公司拒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令B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这一裁判结果凸显了签收行为在买卖交易中的法律意义,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03 裁判理由:法律与事实的双重考量

法院的裁判理由详细阐述了数量短缺纠纷的认定标准,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

签收即检验的法定推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时,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这一规定源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正常交易中,买受人在签收时一般都会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核查。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无须借助专门知识,仅凭当事人自身能力即可实现。

在本案中,B公司签收的送货单明确记载了钢材的数量、型号和规格,因此依法推定B公司已对货物数量进行了检验。

签收制度的价值考量

签收即检验的规则设计具有深刻的实践价值。在现实交易中,许多买卖采用买方预付定金、货到结清余款的方式进行。但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常不能及时付款,而在出卖人催款时,又以质量瑕疵为由进行抗辩。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还可能助长恶意诉讼之风。签收推定规则的确立,能够有效过滤掉审判实践中一些无实际意义的反诉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司法效率。

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

法律在确立签收推定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司法实践对“足以推翻”设定了较高证明标准。

本案中,B公司仅提供了己方入库记录,未能提供签收时货物实际数量的客观证据。法院认为,这种单方记录不足以推翻签收单据的证明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购等新型交易方式中,“先签后验”与“先验后签”的冲突可能构成例外情形。若消费者与卖家约定“先验后签”,但快递公司要求“先签后验”,则签收单据不能作为已验收的证据。但本案不涉及此类特殊情形。

04 法律分析:数量纠纷的多维度解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标的物数量纠纷是买卖合同领域的常见问题,正确处理此类纠纷需要全面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签收行为的法律意义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买受人的签收行为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签收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收货单据即推定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在建材、日用品等交易中,标的物数量属于当事人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发现的瑕疵。若签收时未提出异议,应认定标的物符合约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实践中许多企业忽视签收环节的管理,随意签字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陷入被动。建议企业在签收环节建立严格制度,确保实际清点后再行签收。

数量不符的处理规则

当确实发生标的物数量不符时,法律提供了系统的救济途径:

一、合同约定优先若合同中约定了数量误差范围及处理办法,应首先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建材交易中常见的“正负3%”合理误差范围。

二、违约救济措施当合同未约定时,数量不符构成违约,受损害方可要求补足数量、减少价款等。如A公司少交付钢材,B公司可要求补足或相应减少货款。

三、合同解除权当数量严重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受损害方可解除合同。例如,定制产品缺少关键部件导致无法使用的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解除合同是严厉的法律救济手段,必须满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条件。实践中,法院对此采取严格标准,一般数量差异需达到根本性短缺程度才支持解除。

数量条款缺失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起草阶段,标的数量作为合同主要条款不可或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缺乏数量条款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一、合同可能不成立。标的数量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量化指标,缺乏它会使双方难以就交易内容达成一致。

二、履行中易引发争议。缺乏数量约定时,双方可能对交易数量产生分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三、补救措施有限。当事人可通过补充协议确定数量;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可能无法履行。

俞强律师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写入标的数量,避免因主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风险。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合理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为履约提供明确依据。

05 结语

标的物数量短缺纠纷的认定标准在民法典框架下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则体系。从本案可以看出,签收行为在数量认定中具有关键作用,但法律也赋予当事人通过反证推翻推定的权利。

在实践中,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在签收环节严格把关,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法律风险。对于交易中的重要数量条款,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解决依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最后提示:标的物数量纠纷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企业应当在交易全程注意保存相关凭证,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证据基础。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系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及公司名称均已作脱敏处理,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经济纠纷领域13年,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股权争议及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以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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