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合同解除通知的背后,15000元抵押金的归属之争,揭示了商业合作中常被忽视的法律规则。
2024年3月,王某某站在某基层法院的原告席上,手中紧握着两张收据复印件。三年前,他加盟了雄洲早餐车项目,向B餐饮管理公司支付了15000元抵押金。
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运营支持,王某某在合作一年后决定退出,并正式通知公司解除加盟关系。
公司收回了经营网点,却拒绝退还抵押金。庭审中,公司代理人辩称:“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王某某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法庭气氛一度紧张,这笔对王某某来说不小的资金,似乎就要“打水漂”。
在商业合作中,这样的场景并不少见。当合同关系走向终结,那些曾经约定的条款是否也随之消亡?特别是涉及款项结算、资产清理的条款,它们的法律命运究竟如何?作为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我将在本文中结合实践案例解析这一重要法律问题。
01 案件回溯:抵押金引发的法律争议
王某某与B公司的合作始于2023年初。当时,被“雄洲早餐车”加盟广告吸引的王某某,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向B公司支付了15000元抵押金,获得了一处早餐车经营网点。
合作过程中,B公司承诺的技术培训和物料支持迟迟不到位。王某某的早餐车经营困难,连续数月入不敷出。2024年初,他正式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作通知,要求退还抵押金。
B公司收回网点后,却以“合同已解除不存在返还义务”为由拒绝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两个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是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的加盟关系是否有效?二是合同解除后,抵押金返还义务是否仍然存在?
作为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我注意到类似案件在经济纠纷领域十分常见。许多经营者误以为合同解除即意味着“一笔勾销”,却忽视了法律的特殊规定。
02 裁判结果: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B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特许经营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解除后,合同中关于抵押金返还的条款效力如何?
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B公司拒绝退还抵押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B公司十日内返还王某某15000元抵押金。
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在王某某的案件中,抵押金返还条款正是典型的结算清理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裁判观点在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中也得到了一致体现。
2024年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中,A置业公司因购房人骆某长期逾期还贷而行使担保权后,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骆某配合办理网签注销及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法院判决支持了置业公司的主要诉求,明确指出:“办理网签注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手续等条款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结算及清理条款,其效力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03 法律分析: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3.1 结算清理条款的法律性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合同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这类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失效。
结算指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多种方式。
清理则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的过程,涉及清理范围、方式、方法、主体等具体约定。
在商业实践中,常见的结算清理条款包括:
合同解除后的资产返还条款(如抵押金、保证金退还)
款项清算条款(如已提供服务的费用结算)
相关手续办理条款(如产权注销、登记变更等)
违约责任的后续承担条款
3.2 违约条款的特殊地位
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是否继续有效?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
2025年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商铺运营管理合同纠纷颇具代表性。刘某与C商场运营公司签订协议后,仅半年就提前撤场。双方签署了《撤场费用核算单》,确认刘某欠付管理费1.6万元,但刘某逾期未付。
运营公司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欠款及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刘某辩称合同已协商解除,原合同违约条款不应再适用。
法院判决支持了运营公司全部诉求,认为:“违约条款应视为清算条款的内容之一,具有独立性。除非当事人明示放弃,否则解除合意中未就赔偿问题另行约定的,不能视为放弃主张权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这一裁判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精神一致:“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条直接针对买卖合同,但其体现的法理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合同类型。
3.3 影响效力的关键因素
合同解除后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认定需考虑多方面因素:
合同性质差异:继续性合同(如租赁、服务合同)与一次性合同(如买卖)中结算条款的效力认定可能有所不同。在继续性合同中,法院更注重公平原则和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特别约定具有优先性。如明确约定“无论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结算清理条款继续有效”,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违约程度:在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会影响结算清理条款的适用。根本违约与轻微违约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04 实务建议:合同解除时的风险防范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以下实务建议:
4.1 合同订立阶段
明确约定结算清理条款:在合同中单列“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清理”条款,详细约定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款项清算、手续办理等事项。
区分条款性质:对结算清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作出明确标识,注明“本条款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设定合理担保措施:对押金、保证金等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明确返还条件和时限。
4.2 合同解除阶段
规范解除程序:无论依据约定还是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均应履行通知义务,保留送达证据。
同步启动清算:发出解除通知的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启动结算清理程序,避免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
明确责任承担: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应对已发生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争议。
4.3 争议解决阶段
及时主张权利:合同解除后,结算清理条款适用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应及时行使权利。
全面收集证据:收集合同履行情况、损失证明、结算依据等全套证据链。
专业法律支持:涉及复杂结算事项时,建议委托专业会计师、评估师参与清理过程,确保程序公正。
上海某区法院2025年的一份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合同关系的终止不意味着当事人间所有义务的终结,相反,结算清理条款的生命力恰恰在合同终止后才真正显现。”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结算清理条款在合同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随着市场交易日益复杂,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问题愈发重要。据统计,2024年上海各级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超过30%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问题,其中因结算清理条款约定不明导致的争议占比近半。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