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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律师:俞强律师分享履行抗辩权实战解析
俞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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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39人
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一纸合同,两方博弈,当商业信任遭遇现实危机,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成为企业自救的关键武器。

在上海浦东某高端商业综合体项目中,A建筑公司与B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2.8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需在2023年6月前完成地下三层主体结构施工,B公司则应在该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工程款5000万元。

A公司如约完成施工并提交验收报告后,却意外发现B公司陷入多重困境:多个房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被多家供应商起诉至法院,公司账户已被冻结超过8000万元。

更令A公司警觉的是,B公司正在秘密洽谈将其名下核心商业地块抵押给某信托公司以获得融资,而该地块正是本项目所在地块。面对这一情况,A公司紧急召开董事会,决定暂停所有后续工程施工,并向B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30日内提供足额付款担保。

一、案件介绍:商业危机下的履约博弈

A建筑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建筑施工企业,于2022年12月与B开发公司签订了XX商业综合体项目总承包合同。该项目位于上海市核心商圈,是B公司转型商业地产的战略级项目。合同明确约定采取节点付款方式,地下结构完工为首个付款节点。

2023年5月底,A公司提前完成地下三层主体结构施工,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6月15日前支付首期工程款5000万元。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仅支付了1500万元,并以“资金周转临时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余款。

A公司财务总监在例行调查中发现异常信号:B公司开发的三个住宅项目已全面停工,多家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正在通过诉讼追讨欠款。更关键的是,A公司通过特殊渠道获悉,B公司正与某信托公司协商,拟将本项目地块抵押融资2亿元,而该地块此前已向银行设定抵押。

鉴于上述情况,A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提出专业意见:B公司已出现《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建议立即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后续工程施工。

2023年7月1日,A公司正式向B公司发出《中止履行通知书》,明确指出: “贵司目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存在转移核心资产的风险,已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我司决定自即日起中止项目地上部分施工,请贵司在30日内提供足额付款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庭上的权利平衡

B公司收到通知后,不仅未提供担保,反而以A公司无故停工构成违约为由,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每日8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判:

1. 裁判结果

(1)驳回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诉讼请求; (2)确认A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 (3)B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公司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支付3000万元保证金; (4)A公司在收到有效担保后三日内恢复施工。

2.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

首先,A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现实风险。经查,B公司涉诉案件达17件,标的总额超过3.2亿元,其基本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符合《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形。

其次,B公司隐瞒土地已抵押的事实,试图再次抵押获取融资的行为,构成“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虽然该抵押尚未完成登记,但已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对A公司的债权实现构成现实威胁。

再者,A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程序合法。其在发现风险后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给予对方合理补救期,符合《民法典》第528条的程序要求。A公司作为专业建筑企业,面对合同相对方明显丧失履约能力的重大风险,采取中止履行的自我保护措施具有正当性。

最后,法院特别强调,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旨在平衡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若强制要求A公司继续施工,将使其陷入“履行越多,损失越大”的困境,违背公平原则。

三、法律分析:抗辩权的精准适用

1.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保护先履行义务方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其适用有严格边界。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双务合同中对价债务关系。单务合同及无对价关系的债务不适用该制度。本案中工程款支付与工程施工构成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2)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若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先施工后付款”,履行顺序明确。

(3)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的现实风险。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本案中B公司同时触达前两种情形。

2. “确切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法典》第527条保留了“确切证据”的要求,实践中法院对此采取从严把握的态度。俞强律师指出,在审判实践中需重点审查两方面:

证据的确实充分性。A公司提供了B公司的涉诉清单、账户冻结裁定书、抵押谈判的会议纪要等多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若仅有单一证据或推测性证据,则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风险与债务的因果关系。并非后履行方出现任何经营困难都必然触发不安抗辩权。本案中,法院特别审查了B公司的风险状况是否直接影响其支付能力,确认其资金困境已实质性影响本案债务履行。

3. 从给付义务的抗辩限度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承包方以发包方未履行开具发票、提供施工许可等从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施工。对此需要严格区分主从义务的法律效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的履行,除非该从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密切相关。如山东高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开具发票属合同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履行与否不能抗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

4. 行使程序的法律要求

《民法典》第52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1)中止履行:发现风险后立即中止己方履行 (2)及时通知:将中止事由书面通知对方 (3)担保请求权:可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4)解除权形成: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本案中A公司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在发出通知后给予30日合理宽限期,避免了权利滥用风险。

5.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差异

实践中常与不安抗辩权混淆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俞强律师分析二者关键区别:

适用前提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民法典》第525条);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

权利基础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双方债务的牵连性;不安抗辩权则基于后履行方丧失履约能力的现实风险。

法律效果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一时阻却请求权的效果;不安抗辩权则可能发展成合同解除权。

在程序处理上,2023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创新规定了“对待给付判决”方式:当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法院应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债务,而非简单驳回原告诉请。这一规则有效避免了循环诉讼,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

结语

履行抗辩权制度如同商业交易中的安全阀,在保障交易安全与促进合同履行之间寻求精妙平衡。企业经营者在面对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异动时,既不能贸然停止履约,也不应盲目继续履行。专业的经济纠纷律师能够帮助企业精准把握权利边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风险管控与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平衡。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企业经营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权利行使不当造成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作为专注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专家,俞强律师在合同纠纷、公司商事、建设工程等领域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善于为企业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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