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价值百万的电子合同,因签名认证瑕疵化为泡影,企业主甲的经历揭示了数字时代签约的隐秘雷区。
2023年初,上海A科技公司与B传媒公司通过某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订了一份价值120万元的广告服务合同。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使用短信验证码签署了合同。
三个月后,B传媒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A公司起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B传媒公司提出抗辩:合同签署时使用的手机号码虽在甲名下,但实际由公司行政人员保管使用;平台未记录签署过程的环境证据,如设备指纹、地理位置等关键信息;且合同签署后未及时进行区块链存证。
更关键的是,平台采用的短信验证码签署方式,不符合《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电子合同无效。裁判理由系统阐述了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对电子合同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院认为,本案电子合同存在三重致命缺陷:
第一,身份认证环节存在漏洞。虽然签约手机号登记在甲名下,但实际控制人无法确定。平台仅采用基础实名认证,未通过生物识别、活体检测等技术手段确保操作者确为本人。
第二,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电子签名需满足“签名专有性”和“签署控制性”要求。
短信验证码作为单因素认证方式,不具备“签名专有性”特征,无法达到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关键场景证据缺失。平台未固化签约时的设备信息、地理位置、操作行为等场景证据,导致无法通过证据链还原真实签约过程。
在当事人对签约主体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系甲本人操作。
法院特别强调,电子合同平台应遵循“证据可回溯”原则,对签约全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安全存储。本案中平台的技术保障不足,导致核心事实无法查清,相关不利后果应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承担。
02 电子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上述案例揭示了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复杂性。结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合同被认定无效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情形:
签约主体不适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电子合同当然无效。如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签订的电子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等)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电子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无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在与个人签订电子合同时,应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验证技术确认对方行为能力状态,避免与无行为能力人或未经授权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约。
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电子合同可被撤销。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电子合同。
实践中,平台需通过意愿认证环节确认用户真实意图。如要求用户朗读随机数字、勾选确认条款等主动行为,而非被动点击“同意”。
内容违法性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电子合同自始无效。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违法交易(如赌博、洗钱)、违反金融安全法规、破坏市场秩序等内容的电子合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违反部门规章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复杂性。根据《九民纪要》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规章,可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形式要件缺失
电子签名可靠性不足导致合同无效。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专有性(签名数据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控制性(签名后数据变动可被发现)等法定要求。
短信验证码、普通账户密码等单因素认证方式通常不被认定为可靠电子签名。实践中需采用数字证书、生物特征等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认证方式。
证据保全失效
举证期内未能提供有效电子证据导致败诉。电子合同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原始电子数据、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
在工行广州分行一案中,银行因一审未能提供系统存证的原件,导致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3 电子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规则
通过对近年来电子合同纠纷判例的系统研究,司法机关已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持“总体宽容、相对谨慎”的态度。
本人行为原则
密码使用即视为本人行为。在浙江省高院审理的一起期货交易纠纷中,法院确立了“本人行为原则”:只要客观上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即视为本人行为。
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系统具有足够安全等级。若密码失窃后及时挂失,或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则可突破本人行为原则。
证据链完整性规则
电子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深圳中院审理的网贷纠纷中,法院指出:虽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但通过平台签约记录、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认定合同效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电子合同存证应包含全要素:签约主体身份、签约时间、签约文件、操作日志、环境数据(IP、设备指纹等)。建议采用区块链存证等满足《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要求的技术手段。
行业惯例推定规则
通过操作流程惯例推定意思表示。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根据银行业电子合同缔约流程的行业惯例,推定借款人确认过利率条款。
该规则适用前提是平台操作流程符合行业标准,且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确认环节。
04 企业电子合同风控指南
基于电子合同无效风险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为企业提出四维风控方案:
平台选择标准
选择通过等保三级认证的电子签约平台,确保其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验证平台是否符合《GB/T 36320-2018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等国家标准。
签约流程设计
身份认证环节应采用双因素认证(如身份证+人脸识别);意愿认证需设置主动确认环节(如语音朗读、手势确认);存证保全应包含全过程日志记录。
证据管理体系
建立电子证据即时存证机制,签约后立即获取并保存《数字签名验证报告》;涉及重大合同时,可同步进行公证存证;诉讼时申请CA机构出具《电子签名验证意见书》。
合同内容审查
建立电子合同合法性审查清单,重点核查:签约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性、内容合法性、签名可靠性、证据可回溯性等要素。避免使用“点击即同意”的简单方式签署重大合同。
05 合同律师的专业价值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子合同已成为商业活动的基础设施。其法律效力的认定涉及技术、法律、证据规则的多维交叉,对法律从业者提出全新挑战。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电子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已从传统的“内容合法性”转向“程序合规性”和“证据充分性”。一份价值百万的合同可能因签约环节的技术瑕疵而归于无效,也可能因存证体系的完备而获得法院支持。
企业法务部门需重新审视电子签约管理流程,将风险控制节点前移至合同签署环节。在重大电子合同签署前,合同纠纷律师的专业审查可有效识别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合同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纠纷解决,更在于通过签约流程设计、证据管理体系构建、平台合规审查等前置服务,帮助企业筑牢电子合同的风险防线。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