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原告王某、王某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23年,被告谢某驾驶吉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牙四线D商城门前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吉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F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E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王某为死者刘某的丈夫,王某C为死者刘某的长子,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19263元。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被告E保险公司提出,该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审判结果
经过刘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审判结果。
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刘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鉴定书等,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积极与法院沟通:刘律师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交换意见,争取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庭审中据理力争:在庭审中,刘律师针对被告E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据理力争,提出该事故虽然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检察机关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认定谢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争取合理赔偿:刘律师通过详细的计算和分析,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包括死亡赔偿金425652元、丧葬费436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19263元。扣除F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80000元,E保险公司最终赔偿原告237484.1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E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王某C因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237484.10元。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对这一审判结果非常满意,认为刘律师的辩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他们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总结与建议
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展示了专业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刘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受害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不可替代性。
如果当事人未聘请律师,可能因缺乏专业指导,难以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无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从而导致赔偿请求得不到充分支持。在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激烈的庭审对抗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提升胜诉概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法律纠纷时,务必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不仅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还能在案件的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