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案号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111号
委托代理人
刘冬 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9年,陈某到A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9年3月在B宾馆附近王某的车上被王某强奸。经过审查,A公安局于同年4月立案侦查。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A公安局拘留,4月11日提请A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8日,A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A公安局于当日将王某释放,并对其取保候审。陈某及其父母对A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不批准逮捕、A公安局对王某取保候审不服,陈某父亲黎某通过朋友找到李某,在李某授意和带领下,陈某和其母亲到A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哭闹、吃药相要挟,扰乱办公秩序,以达到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目的。同时,李某为达到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目的,虚构、夸大事实,恶意给国家领导人和公安部等国家司法机关写上访信。2020年5月,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A公安局拘留,提请A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A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案情分析
A人民检察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嫌强奸罪的王某不予批准逮捕。陈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属客观事实,案发后陈某当晚便报警称遭到王某强奸,后在收到赔偿后改变原陈述称其系自愿,综合卷宗证据,无法排除王某没有实施强奸犯罪的可能,认定陈某构成诬告陷害罪缺乏法律依据。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提供陈某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充分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律师作用
刘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原本根据案件情况,陈某可能面临诬告陷害罪的指控,若成立,将面临刑事处罚。刘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证据审查:仔细审查了案件中的证据,指出陈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客观事实,且陈某曾报警称被强奸,后因收到赔偿改变陈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王某实施强奸犯罪的可能。
法律依据:强调认定诬告陷害罪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这样的证据。
沟通协调: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对陈某有利的处理结果。
结束语
本案中,刘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陈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律师的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结果。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