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号:
长朝检二部刑不诉【2022】Z8号
案情介绍:
被不起诉人邓某,吉林省A医生。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谢某伙同王某、张某、何某、梁某等人购买xx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后,与吉林省A医生、邓某,吉林省B医生郑某、周某相互配合,编造虚假病情、无病住院,多次出险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涉案金额共计274503.94元。其中,邓某参与出险3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751.49元。案发后,邓某已部分赔偿保险公司损失,并获得谅解。
案情分析:
本案中,邓某参与了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案件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同时,检察院解除了对邓某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退还了保证金。
律师作用:
刘冬律师作为邓某的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刘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为邓某辩护:
1.认罪认罚:协助邓某积极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2.从犯情节:强调邓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自首情节:指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赔偿谅解:积极协调邓某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促成部分赔偿并获得谅解。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件。邓某虽参与了保险诈骗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多项法定从轻情节,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刘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积极的沟通协调,成功为邓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宽大处理原则,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