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一场关乎土地补偿权益的纠纷在刘琦律师的代理下得到了妥善解决,为当事人罗某(化名)成功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罗某自出生后户口便一直登记在吉安市安福县某村(化名)。2024 年,该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了多笔征地补偿款。然而,村小组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以罗某已嫁到外地为由,将她排除在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罗某认为自己户口一直在村小组,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属于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理应分得相应补偿款,于是委托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收集了罗某的户口本、结婚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等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诉讼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庭审过程中,刘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条不紊地进行陈述和辩论。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罗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刘律师还强调了法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以及男女平等原则在土地权益分配中的重要体现。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村小组支付罗某万石湖征地补偿款及南前湖征地补偿款合计 49,562.78 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罗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刘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不仅为罗某争取到了经济利益,更为类似土地补偿权益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同时也展现了其在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方面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素养,进一步巩固了他在法律界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