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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排除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案件需谨慎
俞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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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亲办案例解析

一、案件介绍:一场因仲裁条款引发的管辖权之争

2023年10月,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电商平台运营方(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数据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用户数据分析服务,合同总金额120万元。双方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作初期,双方履约顺利。但半年后,乙公司以“数据分析结果未达预期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尾款60万元。甲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关键转折点:乙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本案。俞律师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数据服务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为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为何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告知其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理由: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第16条的三项要件: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约定仲裁事项(合同争议)、选定的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程序性审查规则:

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起诉。

本案中,甲公司起诉时未声明存在仲裁条款,而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并提交仲裁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5条规定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情形。

仲裁优先原则:
法院强调,仲裁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若法院强行受理,将违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原则。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的专业视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商事仲裁与合同纠纷领域13年。结合本案,俞律师从实务角度提出以下法律要点:

仲裁条款的“双刃剑”效应:

效力优先性:有效的仲裁条款直接排除法院管辖权,即使一方起诉,法院也需在立案阶段或首次开庭前审查仲裁协议。

例外情形:若仲裁条款存在“或裁或诉”“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等瑕疵,法院可认定协议无效并受理案件。例如,约定“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但当地有多个仲裁机构的,条款可能因不明确而无效。

程序权利的关键时间点:

起诉阶段:原告起诉时若隐瞒仲裁条款,可能面临驳回起诉的风险;

应诉阶段:被告需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默示接受法院管辖。

仲裁与诉讼的差异化选择:

效率优势: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灵活,适合商事主体快速解决争议;

适用范围限制:婚姻、继承等身份关系纠纷不得仲裁,需通过诉讼解决。

风险提示

仲裁条款的约定需严谨规范,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维权受阻。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合同性质、争议内容及仲裁机构资质综合判断。

俞强律师团队专注商事仲裁与合同纠纷领域,如需进一步咨询,可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官网联系。

法律依据索引:
《仲裁法》第5条、第2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8条;《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仲裁法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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