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通过微信沟通买卖二手车事宜,李四承诺:车辆是精品车,只有轻微刮蹭而已。张三相信李四的话,于是向李四支付车款5万余元,李四收到车款后,将车交付给张三。张三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部分故障灯常亮,油门、刹车踏板处有生锈痕迹。张三怀疑为泡水车,决定拿去鉴定,鉴定机构的报告显示车辆的车底线束、座椅导轨等处有泥沙和进水痕迹,系泡水车。张三还查询到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理赔。张三于是要求李四退款,但遭到拒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本案二手车买卖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系泡水车、重大事故车,李四却隐瞒这一情况,还承诺车辆是精品车。而车辆状况(特别是否泡水、发生过事故等)影响到张三是否决定购车,如果张三得知车辆的这些真实情况,显然不会购车。李四故意隐瞒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且系泡水车的事实,使原告陷入认为车况良好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车辆及支付车款的决定,构成欺诈。张三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李四向张三返还车款,赔偿鉴定费、利息损失。
本案引发两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1.二手车买卖中的欺诈情形常见的是隐瞒车辆是泡水车、事故车的事实,出售“调表”车是否构成欺诈?在二手车买卖中,还有另一种常见情形,即出售“调表”车,将行驶里程多的车辆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调为较少的行驶里程,比如10万公里的行驶里程调至5万公里。行驶里程属于车况之一,影响到买方是否愿意购车,按常理而言,买方肯定愿意购买使用时间短、行驶里程少的车辆。卖方将车“调表”后再出售给买方,买方误认为车辆行驶里程少而购车,卖方构成欺诈。
2.二手车买卖存在欺诈的情形下,优先考虑“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二手车买卖中,如果要适用“退一赔三”,首先,买方属于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车,如果买方也是二手经营者,购车目的是为了再次将车辆出售获利,则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车。其次,卖方是经营二手车的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二手车行。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即使存在欺诈情形,一般仅支付返还车款,很难达到“退一赔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