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订购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钢材,被告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还进行了结算。随后,被告的资金链断裂,没有多余的资金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不能付款,原告找到律师代理。代理律师经过前期调查和分析,认为有购销合同、结算单等证据能证实被告违约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即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卡、车辆、房产等。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保全的额度内,被告账户上剩余的资金使用不了,影响其工资发放、对外交易付款等,更坏的情况是,即使有款项支付至被告账户,其也使用不了。被告过于压力,只能从其他渠道筹集款项付给原告,原告随后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引发的拖欠货款纠纷,建议卖方留存好购销合同、送货单、结算单、货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在购销合同中不建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如果约定管辖法院,建议约定供方(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告名下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银行账户,被告正常的资金流受到限制,使其迫于压力主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也是一种可以尝试的维权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