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02民初21084号
原告:刘某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芹,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北,职务:经理。
被告:任某北,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户,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
原告刘某霞诉被告青岛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某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霞、任某北并作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某霞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合同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2.判令某某公司、任某北共同返还刘某霞加盟费6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任某北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任某北拥有其100%的股份,2022年7月,任某北向刘某霞推荐了“8象学能项目”,并承诺加盟代理3个月可回本,否则某某公司、任某北可以将该项目回购。刘某霞信以为真,于2022年7月19日与某某公司签订了《8象学能项目培训及社区成长空间代理合同》,并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69800元转至某某公司的公户。刘某霞加盟后,发现与某某公司、任某北的宣传大相径庭,某某公司、任某北所谓的扶持,效果更是微乎其微,不仅无法回本,甚至还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霞无奈,于2022年11月21日与任某北协商解除合同,要求某某公司、任某北按承诺回购,任某北也同意解除合同并承诺退款6万元。
某某公司、任某北辩称,某某公司、任某北认为刘某霞所诉事情和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某某公司、任某北不能同意刘某霞的要求,理由有三:一、刘某霞要求与某某公司、任某北之间的协议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这一诉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刘某霞在2022年11月21日微信中提出解除合同,某某公司、任某北收到信息后与其微信和电话都进行了沟通,最终协商了解除合同事宜。刘某霞又于2022年11月23日微信提出见面再次商谈,见面后刘某霞表示不甘心就此放弃店铺的经营,想要继续经营下去,某某公司、任某北给了刘某霞50个免费的线上学生名额,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份某某公司、任某北继续提供了课程的培训、客户名录、线上直播授课、日常管理等一系列帮助和支持。因此刘某霞提出的合同解除时间与实际不符合。二、刘某霞诉某某公司、任某北共同返还刘某霞加盟费6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要求与协议约定不符,某某公司、任某北不能同意。刘某霞在2022年7月与某某公司、任某北签署了《8象学能项目培训及社区成长空间代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某某公司、任某北为刘某霞提供课程技术的培训、运营管理指导和扶持、并没有在合同中体现承诺代理三个月可回本,刘某霞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合。某某公司、任某北不仅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还提供了超出合同之外的有形的、无形的帮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二天就指派专人专属陪同服务、为其培训课程、招聘老师、招聘学生、支持营销、协助日常管理、提供客户资源、提供桌椅教材硬件设备、刘某霞每一次提出的帮助请求,某某公司、任某北都给予了真诚的帮助和支持,无法同意刘某霞所诉“扶持甚微”的说法,《8象学能项目培训及代理合同》《扶商流程表》都有约定和明确合作事项与扶持的内容,刘某霞有本人签字认同,微信记录也可以证明某某公司、任某北提供的帮助和指导直至2023年1月份。三、刘某霞所提出由于某某公司、任某北并未遵守合同约定以及扶持甚微才导致刘某霞关停店铺,放弃经营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在2022年的下半年青岛市区在11月和12月都因不可抗力的防疫工作导致教育机构不能开展业务经营,某某公司、任某北和刘某霞的店铺都相继停工2个月,这对于一个新开的店铺是非常大的打击,某某公司、任某北为刘某霞提供的招生、组织活动都收到了疫情的影响。刘某霞与某某公司、任某北在2022年11月21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沟通中,某某公司、任某北回复可以扣除成本退回剩余的代理培训费用是从女性创业者的不易、情感角度给予的帮助。在2023年6月刘某霞询问某某公司、任某北费用退回时候,某某公司、任某北也因经济环境的影响,自身负债累累,亏损严重,已经无力提供帮助,双方合作中都秉持了真诚,刘某霞因此将某某公司、任某北诉诸法庭,某某公司、任某北从情感上不能认同。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2年7月19日,刘某霞(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签订《8象学能项目培训及社区成长空间代理合同》,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在山东省青岛市**街道**社区范围内进行“8象学能”实体店开设,根据甲方要求负责该区域内的“8象学能”品牌宣传及甲方要求协助完成与品牌宣传、推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2.甲方权利义务:收取“8象学能”品牌使用费、培训费及相关咨询服务费,为乙方提供“8象学能”品牌产品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为8象家庭教育课程及经营权的培训、8象儿童课程授课与经营权的培训、招生落地、裂变机制+scrm系统的培训、智能测评系统的培训、新媒体运营培训,提供si标准和vi标准装修设计的指导,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向乙方提供具备本合同授权品牌的权利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营业执照、商标权利证书等保证授权的合法性,合作期间不在本级代理区域内另行设立代理,只帮助乙方在当地进行品牌运营管理,免费向乙方提供广告和宣传材料,乙方选择自行宣传推广的相应内容应得到甲方审核通过;3.品牌使用费和培训、咨询服务费及代理佣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2万元和培训咨询服务费39800元,合计59800元,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本费用为一次性费用,不属于双方合作期间按年分摊的费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甲方无需向乙方退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后,甲方将向乙方支付“8象学能”品牌相关的产品资料,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咨询服务,培训结束后,乙方即获得本协议约定区域内的代理资格,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2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和责任的保证与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并由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自行扣减该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赔偿义务;4.本合同期限为3年。
二、2022年7月19日,刘某霞向某某公司交纳品牌及咨询服务费59800元,保证金10000元。某某公司出具加盟费收据中载明“不满意,可退”。
三、案涉店铺于2022年9月4日开业。
《扶商流程表》显示对刘某霞的店铺进行了辅导,庭审中,刘某霞只认可进行开业前的辅导。
四、刘某霞与任某北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7月7日,任某北向刘某霞推荐“8象学能招商加盟项目”,称“助力三个月回本,六个月盈利”,在后续沟通过程中称“我为啥敢三个月可以回购,因为直营都赚钱”。
2022年11月21日,刘某霞联系任某北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沟通了合同解除的方案。任某北表示“明年6月,8象不干了最少4万,8象继续干就是6万”。11月23日,刘某霞与任某北见面沟通合同履行情况。庭审中,任某北称见面详谈后刘某霞于2022年11月23日晚上回复表达了继续经营的意愿,作废了双方的协商方案。11月底12月初,刘某霞参与一部分线上邀约的活动。
2023年1月27日,刘某霞再次提出“我这个店今年不做了”。2023年2月1日,刘某霞再次与任某北沟通解除事宜,任某北将2022年11月21日的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刘某霞。
2023年6月7日,刘某霞要求任某北退款,刘某霞问“8象不做了?”任某北回复“做,现金流断了,我在找投资机构,现金流断了就无法推进,我得找到融资进来才能继续推”以及“至于投资款的事情,我这边业务恢复,资金进来了就给你处理”。
五、某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任某北是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
庭审中,任某北称某某公司从今年的3月份就已经不在经营,2023年11月份,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异常,公司现在在申请注销。
六、庭审中,某某公司、任某北确认《8象学能项目培训及社区成长空间代理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因经济环境的影响,自身负债累累,亏损严重,无法退款。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刘某霞签订的《8象学能项目培训及社区成长空间代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刘某霞主张解除加盟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刘某霞主张合同自2022年11月21日解除,但11月23日刘某霞与任某北联系沟通了合同的履行情况,随后刘某霞继续经营,至2023年1月31日双方重新就合同解除重新达成一致意见。故合同解除时间应自2023年1月31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023年2月1日,任某北将2022年11月21日的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刘某霞,应视为对双方11月21日协商一致内容的确认,故按照任某北的承诺“明年6月,8象不干了最少4万,8象继续干就是6万”。某某公司、任某北应向刘某霞返还部分加盟费。2023年6月,刘某霞问“8象不做了?”任某北回复“做,现金流断了”。由此可见,某某公司虽未注销,但公司经营已出现了问题,至今没有好转。鉴于某某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将退款金额调整为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任某北的责任,某某公司唯一股东为任某北,任某北未举证证明某某公司财产独立于任某北财产,故任某北应对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刘某霞与青岛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8象学能项目培训及社区成长空间代理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解除;
二、青岛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霞费用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任某北对青岛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5.5元,由青岛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任某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焕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