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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芳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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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婚姻破裂被告避而不见 法院公告送达原告重获生机
更新时间:2012-02-14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网恋后闪婚,但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暂,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始终无法融洽。后,原告发现被告对自身关键情况(如学历、工作、家庭成员现实情况)有所隐瞒,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且被告脾气极其急躁,出现问题经常打砸物品,或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恶语辱骂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处于极度压抑状态。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是提出了离婚。但被告自双方分居前就擅自辞职,也不回父母家居住。若找不到被告,原告难道就无法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无法获得重新生活的机会吗?

为此,代理律师多次找到法官进行沟通,查找相关法律法规,陪同法官去被告单位核实被告在岗及辞职的相关情况,法院最终采取了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方式。经审理,缺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判决书同样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处。一段已毫无存在意义的失败婚姻彻底结束。

民诉法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婚姻案件中缺席判决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既然法律赋予法官在婚姻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就应该是实在的,即法官在缺席审理中判决的效力以及范围等等是与对席判决等同的,所以在缺席审理中只要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法官依然可以且应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在缺席审理婚姻案件时,是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唯一标准依然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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