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底商租赁给被告,被告按时足额给付原告租金及按时缴纳采暖费、水费等相关费用。但,被告自租赁该房屋后,拒交采暖费、水费,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协商催促其缴纳拖欠的费用,被告始终拒绝,因此成讼。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拒不承担其合同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合同期满前解除租赁合同。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给付相关拖欠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