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从国内出境后,在菲律宾xx岛“BT 公司”内,受“豹哥”(在逃)、邱某(外号“阿浪”,已起诉)等人指使,按照该公司提供的话术,通过“某音”、“某书”等国内社交软件加国内公民为好友,以婚恋交友为由获取信任后,诱导其到“BT公司”设置的虚假理财平台上投资进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现已查明,“BT 公司”通过上述途径,共诈骗国内被害人人民币12558475元。具体如下: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BT”公司内,以“小唐”为代号对国内公民实施诈骗活动,在该公司内实结诈骗活动超过30日,
上诉人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其诈骗金额有误,李某并非被程某诈骗,二审期间自愿退赃人民币60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程某诈骗李某937855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其诈骗金额应为552143元,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第一笔至第六笔诈骗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第七笔关于上诉人程某的诈骗事实变更如下: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程某在“BT”公司内,以“小唐”为代号对国内公民实施诈骗活动,在该公司内实施诈骗活动超过30日,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12843元、彭某人民币28700元、李xx人民币310600元。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程某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60000元.
经查,二审期间,根据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证实案涉被害人李某并非被上诉人程某诈骗,上诉人程某的诈骗数额应由人民币1489998元核减为人民币552143元,根据上诉人程某的犯罪事实和作用地位、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在30日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程某犯罪数额巨大。
上诉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上诉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某市H区人民法院(2023)鄂0XX1刑初 XX5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二、上诉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上诉人程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六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