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施某益与王某歆原系夫妻,2019 年 10 月 4 日生育一女施某沫, 因夫妻感情破裂,2022 年 9 月 7 日经路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 解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施某沫由施某益独立生活止, 抚养费由施某益承担;王某歆享有探视权,寒暑假(不包含春节 7 天 时间:大年三十至初六),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一半时间及每月 两个周末施某沫可将婚生女带走共同生活;王某歆带走婚生女与其共 同生活期间的费用由王某歆自行承担;探视地点、具体时间双方自行 协商等内容。
调解书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探视地点、具体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
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施某益沟通,并在庭审中就双方争议问题经充分沟通达成了合意。
本案争议焦点
一、(2022)浙 1004 民初 4524 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春假 7 天 的起算时间;
二、探视地点
三、王某歆是否享有婚生女施某沫的生活与教育决定权
裁决结果
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各方协调,最终对原民事调解书中有争议条款进一步明确,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条款:
一、被告王某歆享有探视权,时间为:自2024年4月起月第二周的周六周日、第四周的周六周日 (周六早上9点接走周日晚上20点前送回),寒假(不包含春节法定节假期),暑假[附暑假假期(以台州市中小学教学历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的第周、最后一周外];上述时间,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
二、被告王某歆享有探视权,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含春节法定节假期 ),假期时间为双数的,被告享有后一半时间,假期时间为单数的,被告享有后一半时间并少享有一天;春节法定节假期,假期天数是双数,被告享有一半,假期天数为单数,被告少享有一天,从2025年春节开始,春节前半部分时间由被告享有2026年春节后半部分时间由被告享有,每年以此规律轮换;上述时间,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
三、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