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周某和四川某包装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签订《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约定:由周某支付高某185000元,受让高某名下10%的某公司的股权,周某分红高某持有股份分红比例清算。在签订协议书后,周某按期如实的支付了185000元。但事实上,四川某包装设备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情况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公示,周某也未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任何股东管理、决议事项。
后2021年9月29日,因公司经营原因,周某与高某及公司其他股东达成《退股协议》,约定四川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周某退股,并同意退还资金185000元,外加利息92500元,合计:277500元,争取在2021年底付清。
然而在签订退股协议后,周某一直未收到这笔退股资金,周某多次询问其情况,而公司方及高某的回复都是现在公司经营有点困难,资金不到位,一段时间后就有一笔尾款到账,再等等。就这样,周某等了一年多,仍未收到。
在周某明白对方是故意拖欠不支付退股资金,而自己又无可奈何后。于是找到我们维权。在律师介入找到公司后,公司方自知理亏,便先行支付了82000元,而后也是拖欠剩余资金。为保障当事人周某的利益,在前期经律师收集整理相应证据后,于2023年2月20日,正式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认为周某与高某签订的《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书》、《退股协议》并未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故退股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真实有效,且在签订《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情况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公示,周某也未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任何股东管理、决议事项,周某所交的185000元与公司形成了股权投资合同的投资款,但高某及公司时至今日仅退还82000元,剩余资金早已构成逾期,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在我们的帮助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四川某包装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周某资金本金及占用利息共计15万。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如四川某包装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周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