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4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双九路由温江方向往成蒲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双九路“成新蒲双温路口站”路段时将一名未知名男性行人撞倒并碾压,致车辆受损、未知名男性行人当场死亡。事发后,梁某短暂停车后随即驾车离开现场,当天上午,梁某被民警挡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拘留,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未知名男性行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存在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情况。4月4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详细的描述了看到行人到撞到行人以及靠边停车又重新起步的过程。但在4月16日,4月17日,4月30日三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翻供说: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没有看到人,事发时在会车,对向行驶的车在变道,当时天在下雨,对面灯光刺激下感觉有点颠簸,以为是轮胎坏了,于是靠边停车,但好像无异象,又缓慢持续行驶,又去拉了几车沙。
案件办理:
被告梁某的姐姐梁某琼委托我所帮其做罪轻辩护。律所指派曾律师代理此案,尽最大努力保障梁某的合法权益。在庭前,曾律师仔细的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前往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关心当事人生活情况并收集本案证据。
庭审现场:
在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罪名无异议,但曾律师纵观全案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可能性等,认为被告人梁某具备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条件,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逆行的违章行为,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对多个证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存在在机动车行驶路段内逆向行走且左右穿换道路的行为。上述事实虽无法改变被告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但至少可以表明被害人在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中,存在一定过错。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虽存在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但在庭审过程中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真诚认罪、悔罪;羁押期间也积极配合改造,请求减轻对其处罚。
三、结合案发时的天气状态及视野情况,被告人及时发现被害人的存在以及预防事故的发生确有难度。根据证人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是晚上、下雨,无路灯照明,能见度不好,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天气和照明条件差,因此被告人在事发时及时发现被害人具有一定难度。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在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其人身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忠厚老实,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可能性。
五、本案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其父母均年事且身体孱弱需要人照顾,其父亲69岁,于2015年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其母亲67岁,原发性高血压和脑梗塞患者,服药15年且长期需要人照顾,目前因颅内脑动脉瘤等候手术;其幼子尚在初中读书,一家老小生计全靠被告人一人支撑,对其从轻处罚能够防止另一个家庭的破裂。
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有利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减轻国家负担。恳请法院在量刑上酌情考虑,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曾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梁某酌情轻判。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判处4~5年有期徒刑。)